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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稳定性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稳定性的意见

国发[201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财富之源。目前,中国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国内外风险和挑战不断增加,稳定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为了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稳定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底线思维,优先就业。政策,完善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和稳定现有就业,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制定精确政策,努力防范和化解大规模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第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力度。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率和工伤保险率的政策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被保险企业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有望恢复。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不裁员或裁员较少的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职培训的补贴政策。

(二)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实施普惠金融定向削减准备金率政策,释放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业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贷。对政策导向性强的地方给予奖励,如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率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充分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项信贷计划。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贷款或切断贷款。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完善省际信息沟通、收入共享等机制,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各工业园区加强与东部产业转移区对接,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名单。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灵活的年供模式,降低物流和用电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标准厂房建设并提供租金优惠,促进制造业跨地区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一体化,重点支持相关企业与国内各行业、各地区主要电商平台和大型采购项目对接,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4)规范企业裁员。支持企业与员工的集体协商,采取协商工资、调整工作时间、轮岗和在职培训等措施。,从而保留劳动关系。对经济上拟下岗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计划,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有关情况,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展更多的工作

(e)利用国内需求促进就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试点发展,开展提升和拓展家政服务业“龙头”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家政培训推广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类电子产品更新消费,大力有序推进旧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买专业服务。

(6)增加投资创造就业。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确保短期重点项目准确投资。实施城市旧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支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网络。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

(7)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我们将进一步及时降低进口关税和机构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确保正常退税审核和办理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8)培育和拓展新动能,扩大就业空。加快5G商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地方基础设施投入和产业布局。支持科技企业开展联合技术研究,完善首(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和应用支持政策,支持科技企业海外投资。加快实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第四,促进工人多渠道就业和创业

(9)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启动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降低。当年新增合格员工比例降至20%,100人以上员工比例降至10%。吸收登记失业人员半年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提供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支持创业,促进就业。我们将继续推进简政放权、管放权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的改革。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建立信用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的无担保机制。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公共创作空室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接相关公共服务事务。鼓励和支持返乡创业,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县级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培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交通服务站。实施提高返乡创业能力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群体、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培训培养。对首次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的就业形式。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如临时、兼职、季节性和弹性工作,支持工人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劳动就业服务、新就业形式人员权益保护措施,启动新就业形式人员工伤保护试点,抓紧清理和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可延长一年,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加强就业安置。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围绕填补民生短板,鼓励扩大公益性岗位。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一年,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

(十三)稳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公开招聘一批农村教师、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招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开发更多见习岗位。

第五,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推广。落实促进职业技能提升的政策措施,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用补贴。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已办卡贫困人员、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术院校)积极承担相应的培养任务。

(十五)扩大培训规模,培养技能型人才。推动实施职业院校奖学金调整政策,扩大职业院校奖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推动各地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融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组织未在城乡继续深造的初高中毕业生和20周岁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农村困难学生和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用补助。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的基本能力建设。启动全国产教一体化试点,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一体化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师资力量、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实施新的职业发展计划,加强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的制定,并建立一个汇编和出版急需和稀缺的职业目录的系统。

第六,做好实际就业和创业服务

(十七)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失业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在其常住户口登记失业,申请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网上失业登记门户,实现跨地区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共享。加强对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和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的跟踪和应对。对于涉及关停和转移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信息;对于那些可能造成大规模失业的人,需要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

(十八)加强邮政信息的收集和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和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完善邮政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的网上发布,并在省级和国家级进行收集,以加快公共机构岗位信息的区域和国家级公开发布。

(19)加强正常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跟踪调查一次,定期提供就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计划,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服务数量、效果和成本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七、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失业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以继续缴纳失业保险金,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存在缺口的地区,应通过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和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一)做好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生活困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家庭应根据需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要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可以采取“最低生活保障逐步退出”等措施,增强他们的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就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职责和监督实施机制,协调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定就业和应对大规模失业风险工作,夯实促进就业责任。

(二十三)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和创业、保障基本生活和其他稳定就业的支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就业风险准备金,以应对突发的大规模失业风险。

(二十四)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继续做好日常就业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和及时性,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多维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支付、招聘求职等大数据对比分析,完善多方参与就业形势判断机制。

(二十五)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各地区要在第一时间应对大规模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冲突加剧、事态扩大。在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协调不同群体的就业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临时性对策。

(二十六)完善宣传引导机制。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稳定就业、支持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选择一批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经验和人物,探索一批中西部、东北、艰苦边远、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模式,及时开展表彰奖励。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的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判断,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机制,消除误传和误解,稳定社会预期。

国务院

2019年12月13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稳定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