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公款旅游如何界定
变相公款旅游通常指的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其从事公务的党员违反相关规定,利用公款进行旅游或改变公务行程进行旅游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容易诱发腐败问题。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1. **无实质性公务的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的出国(境)旅游** 。
2.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如擅自改变既定路线、内容进行旅游。
3.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
4. **以培训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即选择不必要或过度昂贵的培训项目,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
5. **更改行程“顺带游”** ,即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旅游,并用公款报销费用。
6. **增加人数“搭车游”** ,即带上亲属、朋友共同游玩,用公款报销费用。
7. **转嫁费用“公权游”** ,即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参观游览活动,可能涉及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
8. **“巧立名目‘借壳游’”** ,即表面上参加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公务,实际上无实质内容,而是组织旅游并由公款报销。
对于上述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开除党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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