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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南地区以外的猪被禁止进入广西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厅了解到,为了做好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确保全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从4月1日起,除中南地区其他省份(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外。除种猪仔猪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猪暂停调入广西;对从中南其他省份调入广西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运输报告制度。今后,广西将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适时调整生猪运输政策。

根据运输监管政策,从中南地区其他省份转移到广西或从广西转移到其他省份的猪和仔猪,应附有动物检疫证书,注明非洲猪瘟病原体检测结果为阴性,并注明检测报告号。派遣的种猪和仔猪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和农村部门认可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此外,种猪抽检率为100%,仔猪抽检率不低于10%,抽检日期为装运前7天内。

关于运输车辆,自治区明确规定,运输种猪和仔猪的车辆必须是注册车辆,并符合生猪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车辆在装猪前和卸猪后应按规定清洗消毒。从广西运输生猪的,应当取得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合格证。

在我区,猪、仔猪或其他猪跨县转移时,养殖场(户)的主人应在猪到达进口养殖场(户)后2天内向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报告。跨县转移的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应按规定报告并隔离饲养。口蹄疫强制免疫21天后,申请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书》后,可以再次运输。

从不同省份转移过来的猪和猪产品必须经过指定的通道检查站检查后才能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点对点”转报、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检验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已进入运输、交易、屠宰环节的生猪不予受理检疫换证申报,不予换发动物检疫证书。

强制扑杀未按规定转移的生猪的,不予补贴,造成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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