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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取消生猪、奶牛养殖配套设施用地15亩上限

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同时简化了备案程序,由原来的区级备案改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天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取消生猪、奶牛养殖配套设施用地15亩上限

通知规定了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具体用地规模。显然,对于地面沉降严重的地区,雨水收集、水处理设施、节水灌溉设施等辅助设施用地比例可以定向增加,但项目最大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2%。同时,为支持天津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取消了15亩辅助设施用地上限。养殖设施允许建造多层建筑。

通知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可以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无需补划;如果因耕地破坏难以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在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如果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简化备案程序,将原区级备案调整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如果只调整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的,可以变更原记录。生产经营者或者设施的农业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并重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清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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