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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豹建发[2019]24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在各地区、相关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的共同努力下,扶贫小额信贷得到了扎实推进和大力发展,在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增强贫困家庭内生动力、促进贫困地区金融市场发展、改善农村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反贫困斗争进入了硬骨头、艰苦奋斗的冲刺期。进一步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抓,即一手抓准投放,一手抓能贷全贷,一手抓已建卡贫困户积极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要注重规范和完善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不要片面强调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避免贫困家庭过度负债。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有效解决缺乏具体政策措施、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集中还款压力大等问题,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帮助打赢精准扶贫战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坚持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应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以内、无担保无抵押、基准利率贷款、财政贴息、县域建设风险补偿”的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展期和展期政策在扶贫攻坚期间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贫困户(包括已脱贫的贫困户)。扶贫攻坚期间,银行机构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为贫困户申请贷款展期或展期;在扶贫小额信贷已经还清且符合转贷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以多次向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3)进一步明确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应坚持家庭借贷、家庭使用、家庭还款,准确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买家居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不能集中于政府融资平台和生产经营企业。

(四)进一步明确贷款条件。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含贷款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获得信用,具备贷款意愿,具备必要的技能和一定的还款能力;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行业和项目;借款人的年龄原则上应在18岁至65岁之间。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并独立做出贷款决定。

二是有效满足建档建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并有备案意愿的贫困户,实行包干责任制,以县或乡为单位,确定当地网络机构为主要责任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贷款能用完。要进一步完善县乡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信贷,优化贷前调查流程,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

(2)在贫困户自愿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合作开发,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并按照要求规范贷款管理,让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长期受益。

(3)鼓励信贷资金需求量大、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特别是已脱贫的贫困户申请商业担保贷款和农户贷款。引导银行机构探索开发既能满足已建卡贫困户多样化信贷需求,又能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技术手段实现可持续经营的信贷产品。

三.正确处理贷款续签和延期

(一)对于仍有到期贷款需求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审查。在扶贫攻坚期间,贷款人在满足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资金需求真实、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不还本而续贷。贷款展期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和还款能力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只能展期一次,展期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2)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且因非主观因素无法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内的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的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贷款将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三)对于扶贫小额信贷的续展和延伸,经办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后续管理。不符合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不得申请展期。

四.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诚信教育,形成银行贷款应及时偿还的广泛认同和自觉认同。

(2)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台账,完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

(3)做好贷款到期提醒。在贷款到期日前60天通知借款人准备还款,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4)妥善处置逾期贷款。加强银行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充分发挥两个村委会、一秘、驻村小组和责任人的作用,督促借款人还款,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对于贷款逾期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村庄,要进行调查,查明情况,找出原因,认真整改。对于能够通过追加贷款帮助渡过难关的,银行机构可以提供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五)采取司法措施。恶意拖欠银行贷款、逃避债务的,列入不可信债务人名单,依法组织催收。

五、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1)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规模,明确启动风险补偿的条件和程序。风险补偿应存入联合管理账户,该账户应专款专用,由专门账户管理,封闭运行。风险补偿不应与保证基金混淆。

(2)对有能力无偿还贷、到期不还贷、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90天以上未还款的贫困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间应付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分摊。

(三)县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贷款本息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对借款人共同享有债权,并继续追缴贷款本息,追缴的贷款本息按照损失承担比例分别返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账户。

(4)积极探索风险共担形式,鼓励引进政府担保机构共担风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特色农产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担保保险等保险产品。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不得搭售保险或强制保险(担保)。

VI .对不直接用于贫困家庭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分类和处置

(1)扶贫小额信贷要准确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禁止通过分红、再融资、指数兑换等方式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交给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2)对于已经发放的不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分类处置。要重点跟踪监测大额贷款,涉及大量实际使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对于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良好社会责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扶贫小额贷款,经办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科学评估,到期收回贷款或转为产业扶贫贷款。

地方政府和经办银行要采取切实措施,纠正贫困户不知道、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或只享受利息和分红不参与生产劳动的情况。

对于经历过风险或管理不善的企业,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转嫁到贫困户,扶贫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VII .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各级银行业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如果扶贫小额贷款不良率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下,将不会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评价的扣分因素,需要加快完善扶贫小额贷款尽职豁免制度。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将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与县级扶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结合,加强跟踪指导和技能培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要灵活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和再融资支持力度,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地方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共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已设立风险补偿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风险补偿的启动条件和流程。

(二)开展通报约谈,推动政策落实。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和逾期贷款处置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扶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报告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多、违规严重地区的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三)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经验。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培训,运用大众化形式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良好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5月9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