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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湖北省设施农业用地的“渴”

一方面需要保护耕地,另一方面需要土地发展设施农业,有时候还要占用永久性的基本农田。如何解决困境?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和农村事务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出台“有条件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在畜禽养殖设施中修建多层建筑”等规定,解决土地“饥渴”,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中明确指出,设施农业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当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相应的农业产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方面,作物生产设施(工厂化栽培)种植和育种育苗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大型粮食作物种植,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在500亩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最多不超过30亩;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生猪养殖除外,生猪养殖最多不超过15亩。在满足国家土地空确定的用途的前提下,如果利用荒山、沟壑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进一步放宽3%。

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可以有条件使用。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可以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无需补植;如果耕地受损,但因其位置难以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确实难以避免,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使用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养猪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通知要求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不得占用或少占用耕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就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过度占用优质耕地。畜禽养殖设施允许修建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筑安全和生物防疫的要求。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土地为耕地的,实行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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