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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2号(关于中国出口哈萨克斯坦鸭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从中国进口哈萨克斯坦鸭肉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向哈萨克斯坦出口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鸭肉。现公布对哈萨克斯坦出口中国鸭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下文)。

特此宣布。

中国出口哈萨克斯坦鸭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

(2)双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从中国进口鸭肉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出口产品的范围

允许出口的鸭肉是指冻鸭胴体、切肉和食用内脏。

三.生产企业注册

向哈萨克斯坦出口鸭肉的企业应向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生产企业是指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

1.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推荐哈萨克斯坦注册;未向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向主管海关备案,再提出在哈推荐注册申请。

2.直属海关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送推荐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

3.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的建议,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进行评估和注册。

4.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在海关总署的官方网站上。

四.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的要求。

1 .在我国禽流感和新城疫非疫区孵化、养殖和屠宰。它来自一个拥有有效追溯系统的记录农场,可以追溯到活鸭的起源。

2.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禽衣原体、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支原体病、鸭病毒性肝炎、鸡白痢、禽伤寒、传染性法氏囊病的养殖场。

3.来自过去12个月中因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哈萨克斯坦和中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的疾病而未受到控制和检疫限制的农场。

4.孵化后或屠宰前至少21天,在兽医部门要求的条件下隔离,隔离期间无传染病临床症状。

(2)出口鸭肉的要求。

1.出口待宰的活鸭未饲喂中国、哈萨克斯坦和欧亚经济联盟禁止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

2.根据中国、哈萨克斯坦、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活鸭屠宰进行了屠宰前和屠宰后的检测,证明所有屠宰的活鸭健康,无临床症状和寄生虫病,胴体和器官无病变,主要淋巴结和腺体已切除。

3.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中国、哈萨克斯坦和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4.未被哈萨克斯坦和中国规定的病原微生物污染。

5.符合健康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动词 (verb的缩写)包装要求

1.出口的冷冻鸭肉应该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内包装应标明名称(产品说明)、原产国、生产企业注册号和生产批号。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地(具体到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标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

3.预包装鸭肉的标签应当符合哈萨克斯坦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规定。

不及物动词证书要求

每批出口鸭肉应附有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健康证明,证明其符合中国、哈萨克斯坦和欧亚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运要求

鸭肉的冷库,要有专门出口哈萨克斯坦的区域,要有明显的标识。储存和运输应在适当的温度下进行,冷冻鸭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2℃。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盖主管部门批准的印章,并在随附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上注明印章编号。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卸或更换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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