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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吨猪腐肉“漂”在珠江上!消息来源仍在调查中 农村畜牧业污染谁负责?

第一条新闻,“珠江水面出现1.6吨猪腐肉!消息来源仍在调查中”;生态环境部对农村畜牧业造成的污染由谁负责?给予正式答复,具体如下:

珠江水面出现1.6吨猪腐尸!消息来源仍在调查中

几十箱腐烂的猪肉被从河里扔掉了。近日,有人报道,广州黄浦区老港中间码头的河里漂浮着几十箱腐烂的猪肉。猪肉已经腐烂,散发出非常刺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1.6吨猪腐肉“漂”在珠江上!消息来源仍在调查中  农村畜牧业污染谁负责?

接到通知后,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务局迅速出动,与环卫人员一起,在附近部署清洁船,在保护良好的情况下,开始了突击捕捞作业。

感谢广州市水产城管的努力,本周三(5月12日)这批肉类污染物终于被打捞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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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面上,在浮肉水域周围设置围油栏,安排保洁人员和船只守点专职捕捞,防止漂浮物污染其他水域。

水利部负责人说:“当时发现有些猪肉已经开始腐烂,可能有细菌污染。我们环卫工人必须穿很重的防疫服,不仅不方便移动,同样的工作量还要花两倍的时间。同时天气炎热,穿着防疫服的环卫工人在流汗。”

由于这批肉量大,涉及污染的水域广,对清洁人员的保护标准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水域的所有清洁人员花了2天时间,出动了大约10艘清洁船,最终完成了这批肉中污染物的清洁。

据报道,这次大约回收了1.6吨肉。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批肉的来源还不清楚,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正在调查。

经清理上岸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卫生中心采取周密措施,防止肉类泄漏,送至福山生物综合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官方回复:农村畜牧业污染谁管

关于谁治理农村畜牧业污染的批复

信:您好,我想问的是,农村畜牧业的污染如何在乡镇一级得到合理强制?县乡两级政府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乡镇政府应该怎么做?

回复:你局关于如何监管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畜禽养殖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适用于大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排放要求现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没有其他适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畜禽养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适用规模,或者制定更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现阶段的合理执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调查规模以下畜禽污染问题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和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密集分布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禽粪便污水的家庭收集、集中处理和利用。

第五十八条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市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农产品加工废水,应当保证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放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自设置暗管,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确操作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将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排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空气污染控制法案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防止恶臭气体的排放。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或者停业整顿:

(一)未封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粉尘的材料;

(二)对不能密封、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没有不低于堆高的严密围挡,或者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封或喷涂方式控制粉尘排放的;

(四)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垃圾填埋场和处置场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系统,或者未定期监测排放口及周围环境,调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并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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