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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该法的修订旨在明确禁止特定地区的活畜活禽贸易

北京8月8日电)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于8月8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做了进一步修改,以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交易的管理。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于今年4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鉴于对初稿的审查,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集贸市场的畜禽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屠宰,容易导致疾病传播,应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

对此,草案第二稿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决定在特定地区禁止活畜禽交易。对于销售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第二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常委会部分委员和地方政府也提出,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建议在第一稿人畜共患传染病通报和监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的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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