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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生猪运输新规!

█从4月1日起,来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猪将暂停转移到我区,来自其他省(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的种猪仔猪除外。从中国中部和南部其他省份转移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运输申报制度

从不同省份转移的█猪和猪产品在进入前必须通过指定通道检查站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按“点对点”规定转入报告并通过指定通道检查站检查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3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厅了解到,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确保全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 我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运输监管的通知》,制定了新的生猪运输管理规定。

自4月1日起,除中南地区外省(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调入我区。中南地区从外省调入的种猪、仔猪实行“点对点”运输报告制度。

养殖场应当在种猪和仔猪转移前12天内,向当地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运输报告表》,并约定种猪和仔猪跨省向我区转移应具备的条件。

从中南地区其他省份转移到我区或从我区转移到其他省份的猪、仔猪,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书》,注明非洲猪瘟病原体检测结果为阴性,并注明检测报告号。派遣的种猪和仔猪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和农村部门认可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种猪抽检率100%,仔猪抽检率不低于10%,抽检日期为装运前7天内。

运输种猪和仔猪的车辆必须是注册车辆,并符合运输生猪的要求。运输车辆在装猪前和卸猪后应按规定清洗消毒。从我区产地运输生猪的,应当取得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证明。

养殖场主或承运人从中南其他省份调运种猪、仔猪的,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前一天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隔离观察21天。隔离期结束后,临床检查无异常,按不低于10%的比例采样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结果均为阴性,可混养。

在我区跨县转移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的,养殖场(户)所有人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养殖场(户)后2日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跨县转移的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应按规定报告并隔离饲养。口蹄疫强制免疫21天后,申请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书》后,可以再次运输。

从外省调入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在指定通道检查站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点对点”转报、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检验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已进入运输、交易、屠宰环节的生猪转运、配送,不予受理检疫换证申报,不予换发动物检疫证书。

对未按规定转移的猪强制扑杀的,不予补贴,非洲猪瘟等主要动物疫情蔓延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广西出台生猪运输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