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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为期三个月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将从现在开始启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事务部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

第一,迅速开展全面调查

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迅速组织对牛羊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不留漏洞和死角。在养殖过程中,要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屠宰保障制度、屠宰检测等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检查养殖记录,严格防范虚假承诺和记录。在收购和贩运过程中,要重点检查参与收购和贩运活动动物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对收购和贩运记录信息系统的执行情况,动态掌握买卖活动动物的渠道。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活动物交易场所进行调查,重点检查活动物的检疫证明、收购和贩运记录。在屠宰过程中,要检查屠宰企业执行“瘦肉精”自检制度的情况,严格检查相关档案和记录,防止虚假记录。在育种和屠宰的筛选过程中,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克伦特罗的快速筛选。各地要选拔业务骨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隐患的能力,严格执行随机抽样的要求,不得派被抽样单位进行检查,避免出现所谓的“绿羊”应对检测问题。对牧区纯放牧的肉牛、绵羊养殖场(户),有关省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调查。

各地在做好肉牛和肉羊调查工作的同时,不要放松对猪瘦肉精的监管,继续加强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在关键环节落实抽样检查等措施。

二、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在各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农业和农村部将组织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屠宰技术中心等相关检测机构,在主要产区和问题多发区开展瘦肉精的飞行检验。对于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本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当地农业和农村部门应依法及时对其活动物及其产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对瘦肉精的监管和采样,增加问题多发地区的采样频率。

第三,打击非法活动

各地要加强检查与处罚的衔接,快速严格查处,严厉打击各种涉及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在饲养、收购、贩运、屠宰中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按照涉案瘦肉精线索转移和案件监管工作机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要密切关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线索,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来源和问题产品销售链,坚决摧毁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完善省际案件调查机制。屠宰检验中发现含有克伦特罗的活畜来自外省的,应在获得确认结果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产地农业和农村部门。产地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如果发现监督人员在抽样检查中有向监督对象告密、弄虚作假等线索,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摧毁“保护伞”。

四.相关要求

(a)加强组织领导。我部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部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专项班。地方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系统内各方面力量,加强协调,确保优质任务。各省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并于3月25日前将工作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加强部门合作。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了瘦肉精线索转移和案件监管工作机制,推动了跨省追查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地方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同级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推进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实现生产流通各环节监管的无缝衔接。

(3)举报渠道畅通。我部设置了接收社会举报的电话号码010-59191356。省、市、县农业和农村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收集问题线索,逐一检查,确保反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举报奖励办法。

(4)加强监管和监督。我部将通过周调度、通报情况、个案监督、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也要建立情况调度机制,因地制宜地采取暗访、巡查、巡查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必要时进行约谈和督导。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渠道,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生产经营者进行多种形式的通俗易懂的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要求,通报违法活动典型案例,引导建立守法经营意识。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要求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每周提交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见附件),并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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