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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相关违法活动的通知

目前,非洲猪瘟仍是影响我国生猪生产的主要风险因素,坚持不懈地抓好非洲猪瘟的规范化防控是确保生猪生产恢复、增加猪肉供应的重要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非洲猪瘟规范化防控措施,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引发的潜在风险,全面维护生猪生产恢复和产业稳定发展的大局,现就进一步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违法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到目前为止,中国等世界各国还没有批准非洲猪瘟疫苗上市。未经严格程序审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疫苗都是假疫苗,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切实加强对非洲猪瘟疫苗开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假疫苗风险,以最大的决心和坚决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压缩畜牧兽医各相关单位的监管职责,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督促落实科研单位(含兽医实验室)、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养猪场户等各类从业人员的主要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究活动,自觉抵制非法活动。我部将继续加强监督指导,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是全面开展调查研究

各地要按照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2021年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视频会议的要求。继续保持对非洲猪瘟假疫苗的高压和严厉打击,立即组织拉网专项调查,并充分利用“四无两直”(不通知,不打招呼,不打招呼,发现违法线索,积极协调公安部门查处案件,结束后,深入调查源头,严厉查处。在检查和调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发、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通知》(农办发〔2020〕39号)的要求,细化和落实开发、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实行最严格的监督。如发现跨地区线索、重大问题线索以及需要我们协助解决的事项,应及时向我部报告。

有关省份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疫苗合法研制、中间试验生产、临床试验等活动的监管,建立监管台账,详细记录种子病毒和先导产品的数量、用途等信息,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生物安全。

三、加强鉴定检测

各地要认真分析整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毒株和基因缺失毒株鉴定检测规范》加强人工基因缺失毒株的鉴定检测。各地各检测单位应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样本进行鉴定检测,如发现人为基因缺失株,应尽快向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追查源头,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查处案件,提高监管效率。承担我部入口监测任务的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不仅可以对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的样品进行监测,还可以对市场上销售的猪肉进行采样检测,准确记录和报告样品来源,对监测中发现的所有阳性样品进行鉴别检测。

四是继续实施流行病学调查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新毒株”的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及时准确掌握相关情况,组织会诊和判断,分析病毒变异和疫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建议。加强对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提高检测能力,保证检测的准确性。中国兽药监察所应加大对生猪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的检测力度,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兽药审评中心应对非洲猪瘟血清学诊断产品和用于鉴定流行毒株和基因缺失毒株的诊断产品进行应急审评,以满足检测需求。

5。严厉处罚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洲猪瘟假疫苗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措施和后续监督措施。非法科研机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撤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文件。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3年内不依法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并将违法情况通报科技、财政部门;对违法科研人员,督促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开除、除名等处分,拒绝批准相关项目申请,并告知相关科技部门。对所有非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按上限处以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监督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非法猪场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猪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进行处置;非洲猪瘟病毒抗体阳性的猪视为染病猪,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不得屠宰上市;要严格查处农户的违法行为。

VI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我部将对经核实的非洲猪瘟假疫苗病例给予举报人最高3万元(税前)的奖励;因假疫苗造成的经济损失,我部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支持和协助举报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辖区内非洲猪瘟假疫苗举报奖励机制,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鼓励和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线索。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通过开通热线电话、设置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收集违法违规线索,并安排专人对线索进行整理、分析、调查、核实,确保一切到位,一切呼应。

VII .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为使农民和从业人员科学认识和准确掌握非洲猪瘟假疫苗的严重危害,我部组织编写了《关于严格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的认识文件》(附件1)。各地要迅速行动,通过宣传挂图和家书等方式,向辖区内所有养猪户、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发放和张贴清晰的白皮书,促进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体员工抵制、举报和打击假疫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向我部畜牧兽医局报告非洲猪瘟假疫苗工作情况和统计表(附件2),并随时报告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我部入口监测任务的检测单位,发现鉴定试验阳性,发现人工基因缺失株的,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首次向我部畜牧兽医局报告相关信息。

联系人: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畜牧兽医局药事管理和医疗器械司冯

电话:010-59192819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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