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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长江流域和重点地区的司法合作模式已经形成

整个长江流域及重点地区的司法合作模式已初步形成

共同守护母亲河(法治头条,法治长江研究银行③)

本报记者许易金伟

人民日报(2020年12月10日第19版)

长江浩瀚,嘉陵江奔腾。重庆朝天门码头,矗立在两条河流的交汇处,遥望天空,只看到波光粼粼的水面和两岸郁郁葱葱的树木。在一个风景优美的地方,“注意大保护,不要大发展”的口号特别醒目。

长江法治凝聚了司法机关的努力。9月下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建立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合作机制。“沿江法院围绕上、中、下游不同特点签订司法合作协议,长江流域及重点地区司法合作模式初步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部长王旭光说。

长江流域各地司法机关为了保持母亲河畅通,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同时不断创新司法理念,以司法的力量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优质发展保驾护航。

创新机制,跨行政区域办案更加顺畅

今年7月30日,重庆市两江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该检察院只有10名检察官,承担着特殊的职责: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适合长江流域重庆地方检察院管辖的跨地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辖区”面积超过8万平方公里。这是中国第一家处理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院。

两江区检察院自成立以来,共立案16起,发出8条诉前检察建议,成功办理了“长寿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入长江干流”等一系列有影响的跨区域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两江地区检察院的设立是检察公益诉讼解决长江生态跨区域治理问题的关键一步。“在处理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我们将继续探索和总结更多积极有益的经验,把‘试验场’打造成‘示范场’。”重庆市两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庞说。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往往不受人为行政区划的限制。随着水的流动,倾倒在上游的污染物可能会对下游造成损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衡阳表示,司法机关需要团结合作,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束缚,以适应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的实际需要。

像地处长江上游的重庆一样,整个长江流域的司法机关都在探索建立以流域、湖泊等生态功能区为基础,适应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跨行政区域的公共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在长江中游,湖北发挥专门法院的作用,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长江干流及支流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其他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等四个市级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在长江下游,江苏建立了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根据江苏生态功能区划分,设立了9个环境资源法院,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院,集中管辖九大生态功能区上诉案件和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这些创新机制有助于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和地方保护壁垒,全面提高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水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吉说。

“要解决长江的跨区域保护问题,除了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集中管辖制度外,科学构建跨区域司法合作机制也非常重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伊莱扎说。

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创新,努力形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合力。早在2018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青海省等12个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5月,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合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将开展联合专项监督。行动,重点解决流域水污染控制和监管问题,权力分散,标准不一...

“这些尝试对于加强流域专业保护和解决跨区域治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马,,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公益诉讼是保护长江生态的“利剑”

江苏省靖江市是鳗鱼的重要栖息地。虽然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捕捞长江鳗鱼苗和其他鱼苗,并明确要求在禁渔期内严格禁止一切鱼类和其他水产品,但一些渔民和从事渔业管理的人仍然冒险进行非法捕捞。2018年,根据当地渔政部门提供的线索,靖江公安机关抓获非法捕捞、买卖鳗鱼苗的犯罪嫌疑人53人。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捕捞、买卖长江鳗鱼苗,对长江渔业资源和其他生态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法提起了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0月,南京市环境资源法院在靖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王等13人因非法买卖鳗鱼苗11万余尾造成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850多万元,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

“靖江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是以公益诉讼方式追究环境损害责任、促进生态恢复的典型案例。“如果没有公益诉讼,环境破坏者只能‘抓东西’,受损的公共利益无法维护和修复。”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玉台说:“公益诉讼是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一把‘剑’。”

2018年6月,湖北省检察机关启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特别行动”。仅一年时间,长江流域共提起生态保护公益诉讼1472起,共督促修复污染水域6.3万亩。关闭整治非法养殖场500多家,清理非法占用长江支流96.6公里,清除长江支流固体废物43万吨,恢复受损林地面积。

2019年6月至今年6月,安徽省皖江(长江安徽段)五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线索721件,立案424件,督促治理修复污染水源290亩,清理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63906吨,收回环境损害赔偿金3130多万元,关停整治违法污水处理企业128家。

除了检察公益诉讼之外,社会组织发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长江生态保护和恢复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汉江是长江的最大支流。2018年,福建省绿色家园环保中心在调查汉江水污染时发现,翔达农牧(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违反了项目环评报告和审批要求,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养殖废水最终流入汉江,污染了汉江水质。同年6月,中心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法院的反复协调,该案最终通过调解得到解决。猪场弥补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在政府的引导下投入资金进行环保技术升级,不仅促进了猪场技术升级达标,而且对汉江沿岸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探索利用增殖放流、劳动补偿等多种生态恢复补偿方式。,实现维护法律权威与修复长江生态的统一

2019年6月29日,重庆市云阳县蟠龙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接到云阳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督促解决长江上磐石中学外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长江的问题。

2019年6月2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刘清率队巡河,在磐石中学外发现污水直接排放的线索,同日移交云阳县检察院。经调查,云阳县盘龙街磐石中学外有三处地方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长江。经检测,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盘龙街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采取措施,确保污水不再直接排入长江。很快,在磐石中学外铺设了管网,将所有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消除了污水直接排放的现象。

"司法程序不是目的,保护和修复才是目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处副处长彭表示,在诉讼前,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提前履行环保责任,以尽可能少的成本及时修复受损的公益事业。

除重庆外,长江流域各地司法机关综合运用各种诉前和诉讼手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环保责任,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果。

在鄱阳湖,非法捕杀候鸟的事件仍时有发生。2019年12月13日,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胡莎保护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巡逻棒湖地区时发现大面积中毒,并发现24只死亡候鸟。经鉴定,这些鸟类是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今年9月23日,江西省庐山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鄱阳湖投毒候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名被告犯有非法狩猎罪,被判处六个月监禁和其他刑罚。同时判4名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5万元。

司法对环境恢复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诉前和诉讼中。即使诉讼完成后,只要环境恢复没有完成,司法机关的努力也不会停止。

在重庆涪陵,长江和乌江在这里交汇。走在山路上,一幅郁郁葱葱的草地映入眼帘。任何人都很难联想到曾经堆积如山的磷石膏废渣。这是司法机关积极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结果。

2017年,涪陵某化工公司因长期环境污染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结案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动承担了监督执行的责任,并督促公司完成磷石膏渣场的关闭、覆土绿化、建设渗滤液处理站并在两年内投入运行。如今,涪陵重现了群山和绿岸的美景。

除保护外,长江流域各地司法机关在依法处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同时,根据不同生态环境要素的恢复需要,探索运用补植绿化、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动补偿、技术改造扣款等多种生态恢复补偿方式,实现维护法律权威与恢复长江生态的统一。

江西省瑞昌法院和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建立长江生态司法修复基地,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政策法规展示和生态司法修复功能于一体。“基地建设费用来自环保案被告被判支付的生态修复资金。”瑞昌市人民法院院长齐效军表示,该基地的建设也解决了被告种植苗木分散、难以有效监管和保护的问题。

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动用环境污染公益补偿基金,组织各种力量,在一个废弃码头,用各种工业废弃物,一个月种植了近千株绿化树木,建成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西南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谢德蒂认为,司法机关建立的生态修复机制不仅是生态修复的创新模式,也是法治恢复长江生态的生动宣传。

前不久,重庆合川区开展了“保护母亲河”的生态修复活动。两起非法捕捞案的当事人根据公益诉讼中确定的修复方案,购买了20多万尾鱼苗,并与几名NPC代表、法官和检察官一起投入嘉陵江。随着最后一根鱼苗的完成,重庆合川区检察院院长陆凯表示:“用正义的力量保护好这片清澈的水和美丽的岸,让母亲河活下去,是我们一贯的使命!”

整个长江流域和重点地区的司法合作模式已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