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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对生猪屠宰企业的非洲猪瘟检出率为4.94%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显示,2019年11月,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组织对河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江苏、湖北、陕西等省的21家生猪屠宰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飞行检查共采集样本243份,其中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本12份,总阳性率为4.94%。

为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屠宰企业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从实施情况来看,屠宰企业可以按照要求进行非洲猪瘟检测,但有些企业存在检测不规范、检测人员技术能力低下等问题。近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肉类加工企业和流通环节抽查结果,对涉及阳性样本溯源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

2019年11月,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组织对河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江苏、湖北、陕西等省的21家生猪屠宰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其中12家在产,9家停产。总的来说,生产中的12家企业建立了专门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购置了检测仪器和试剂,配备了检测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批检全覆盖”的要求进行非洲猪瘟的自检,企业的生物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非洲猪瘟的检测和档案记录不规范,企业检查人员的检测能力较低;二是生物安全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消毒记录不全,工厂环境卫生亟待改善;三是生猪屠宰证明、动物防疫条件证明、排污许可证地址信息、企业法人信息不一致。有的企业有无证生产,未列入农业部公告名单,屠宰证号与肉品品质检验印章证号不符;第四,部分样本呈阳性。飞行检查共采集样本243份,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本12份,总阳性率为4.94%。有关问题已移交当地农业和农村部门调查。

二、加工要求

有关省的农业和农村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91号、119号公告的规定,整改相关问题。如果现场采集的样本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则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规定采取处置措施。

各地农业和农村部门要相互借鉴,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非洲猪瘟自查制度,降低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中病毒传播风险,严格防止生猪产品感染或疑似感染、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通过合法渠道上市。对因检测不到位、弄虚作假等原因传播非洲猪瘟的,依法吊销生猪屠宰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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