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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有效期、失效和责任的常识

兽药是农民常用的。你知道兽药的有效期、有效期、责任期吗?相信很多农民对兽药这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但也有很多误解。下面详细讲解兽药有效期、有效期、责任期的常识。我们来看看!

一、兽药有效期

兽药有效期是指兽药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一般稳定性好的药物在储存过程中药效降低较慢,毒性较低。

但是,也有一些药物稳定性较差。在储存过程中,药效可能会降低,毒性可能会增加,有些甚至不能再次使用。

对于这类药品,必须规定有效期,过了有效期,必须按规定办理。

兽药有效期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开始计算。比如某一批兽药的生产批号为960708,有效期为2年,即该批兽药的有效期截止于1998年7月8日。如果有效期规定为1998年6月,这批兽药将在1998年6月30日前有效。

二、兽药有效期

兽药有效期是指兽药超过安全有效范围的日期。如果注明失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则意味着该批兽药可以使用到1997年6月30日,即7月1日失效。虽然兽药的有效期和失效期在表述和计算上有一定差异,但任何超过有效期的兽药都不能再销售和使用。

三、兽药责任期

责任期是生产企业和经营使用单位在合同期(通常为1 ~ 3年)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限额,即经济责任期。主要是为了解决工厂药品变质后的经济责任问题。

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药品在责任期内变质的,生产企业承担经济损失,超过责任期的,生产企业不承担经济损失。责任期既非有效也非无效,一般不在包装标签上注明。超过责任期的兽药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没有任何异常或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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