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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饲料生产和使用秩序,确保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6月12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第307号公告,为农民准备自己的饲料确定了九项底线规定。日前,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条例的背景、重点内容和实施要求进行解读。

问: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农民推出自制饲料的规定?新规会对水产养殖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2019年我国水产养殖业饲料消耗约3.5亿吨,其中商品配合饲料2.1亿吨,占60%,其余40%由农户自行配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制定自制饲料使用规范,规范农民使用自制饲料的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在调查总结各地近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组织起草了农民自行配制饲料的相关规定,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将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包括9项内容,主要是对农民自己生产配料时原材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正式实施后,农民生产的自配料将得到更明确的遵循,这与商业饲料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上是一致的,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和使用秩序,保证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问:如何界定条例中提到的自配料的范围?饲养员生产自配料吗?

答:要确定什么是自配料,必须准确把握两个方面。第一,生产者应该是农民。无论企业、合作社、农场、农民,只要是从事动物养殖的,都是农民,不养殖动物的本身就不在主体范围内。二是生产的饲料应当用于饲养自己的动物,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饲料产品,或者提供加工服务,不属于自配料范畴。总之,界定自配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一般来说,自配料表及其饲养的动物应属于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应按商业饲料进行管理,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文件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问:在自配料中加入兽药需要注意什么?

答:本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生产自己的配料时,不得添加除抗球虫和中药以外的兽药,这些兽药是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完全符合商品饲料的要求。在生产实践中,由于养殖动物的疾病,存在农民需要使用兽药通过混合喂养进行治疗的情况。对此,《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要求,这一规定也作了具体说明,即必须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和法定的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兽医处方购买和使用;含兽药的自配药品应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

问:农民自己配制饲料时,如何确定可以使用哪些饲料原料和添加剂?

答:在原料方面,该规定明确规定,除天然植物原料(不含药用植物)和具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农副产品外,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不得用于自配料。添加剂方面,《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不得用于自配料。农民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严格按照适用动物范围使用,并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限制使用。农民购买和使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时,应注意检查相关产品的标签、证书、说明书和注意事项,不得购买无有效生产许可证和证书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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