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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洲预防和控制猪瘟措施的指导方针

加强非洲预防和控制猪瘟措施的指导方针

目前我国对非洲猪瘟的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病毒已在我国殖民化并形成大面积污染区,疫情风险仍较高,稍有放松就可能反弹扩散。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增强打持久战的思想认识,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解决隐瞒疫情、运输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生猪全产业链风险闭环管理水平,着力强化十二项工作措施。

首先,组织重点区域和场所的采样和检测。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制定科学的准入检验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大县、大型猪场等高危地区调出的生猪组织准入抽样检验。实行专人监管责任制,做好入口取样和检测工作。对年养猪2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覆盖试验,对年养猪500-2000头的规模猪场进行随机抽样试验。

二、建立村级和农场疫情调查机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村和农场的非洲猪瘟疫情进行监测和调查,确保一户不漏。按村明确调查责任人,建立调查对象名单和工作任务台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农户应明确检查报告人,每天向常宝包村负责人报告生猪存栏数、发病数、死亡数和阳性检出数。未按要求上报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农户,在生猪放行检验时要求附上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验报告。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和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专班协调疫情调查报告。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本省动物防疫专员专项计划,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498头生猪调出全国大县的1万人队伍,力争在一个乡镇设一名动物防疫专员。

三、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基层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疫情,果断处理。要推广一些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奖励的良好做法,表彰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中的突出表现。明确定义识别隐藏、虚假报告、延迟报告和阻碍他人报告等情况的标准。生产经营主体隐瞒不报的,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向各级政府和部门举报或阻挠他人举报的,要严格追究责任;造成疫情扩散的,从重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四,规范积极自查的处置。农户自检发现阳性,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如果经复查确诊为阳性,且无异常死亡,则应根据阳性部位进行处置,但不能根据疫情情况进行处置。只能扑杀阳性猪及其群,其余猪经隔离观察无异常,检测阴性后,才能正常饲养。及时报告阳性检测,并对扑杀猪给予补贴;如不及时上报,不予补助,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检查和举报线索,及时兑现已核实的奖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定期监督获奖申报制度的实施,并每月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不及物动词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隐瞒、谎报、拖延疫情和检测阳性信息,以及销售、屠宰死猪、非法运输生猪和逃避检疫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恶意出售染毒猪的,将予以处罚,并坚决追究和通报相关主体的责任。

七、加强农户风险预警。建立农户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疫情、生产安排、市场变化等因素,广泛运用讲座、视频、短信、微信、挂图等形式加强生产和疫情风险预警。特别要提醒农户不要引进价格异常低廉的生猪,不要购买无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未备案、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生猪进入市场后,应当严格检疫。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生猪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保险理赔数量异常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及时调查核实。

八、严格生猪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履行职责,督促农户依法申报检疫。每批屠宰猪的工人都必须到现场仔细检查猪的健康状况、牲畜的耳标和运输车辆的记录,以确保运出猪的证据一致。检疫证明签发后,要及时上传共享,网上查验可以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为,坚决清除开证、假证的个人“害群之马”。

九、加强运输车辆备案和收购、贩运的管理。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未经备案不得运输生猪;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涉嫌非法运输的,立即取消记录。严厉打击使用无证车辆运输生猪。一旦发现,猪将立即接受测试。不阳性者就近屠宰,阳性者不给予现场无害化处理补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生猪运输和备案车辆进行非洲猪瘟检测,阳性的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备案。要求生猪调出大县建设洗消中心,建立健全车辆洗消管理制度。会同交通部门制定生猪运输车辆标准。加强对参与生猪收购和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加强信息动态管理。

十、加强屠宰风险管理和控制。对屠宰过程中“两种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官方兽医配备齐全,分批检测非洲猪瘟,实现全覆盖。建立和完善追溯体系,找出问题猪的源头。建立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每日报告制度,要求现场官方兽医每天报告非洲猪瘟的屠宰检疫、自检和阳性处置情况,并对现场官方兽医的表现进行考核。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和定期抽样检查制度。如果自查措施落实不到位,将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检测为欺诈或阳性的,不予举报或处理,关闭整改15天。情节严重的,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十一、加强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督促从事病、死猪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完善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猪的来源、数量和处理能力等信息,并每日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无害化处理厂定期取样送检,并调查阳性样本来源。

十二、继续推进区域性防控。总结中南地区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推进北部和东部地区区域防控,建立区域防控信息共享、突发疫情协调处置、疫情监测调查等制度。从2021年4月1日起,生猪运输将逐步受到限制。除种猪和仔猪外,其他生猪原则上不出区。出区生猪必须按规定抽样检验合格后,按指定路线点对点运输。引导猪场分阶段开展非洲猪瘟净化,创建无疫情社区,提升综合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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