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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疫区划定有新规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发布

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正常防控,引导地方政府科学规范应对疫情,农业农村部近日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将于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及其之前版本同时废止。《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主要修订了以下10点:

1.根据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法》,将所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整为“农业和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删除疫情报告接收主体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二、在“一(二)级疑似疫情”中,“经批准的第三方实验室”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实验室”。

三是在“一(三)确诊疫情”中,增加了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原体鉴定检测的要求,规定确诊疫情按要求逐级上报,由农业农村部上报,再由当地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发布。

四、在“三、紧急处理”中增加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疫情范围,由共同的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共同划定疫区、受威胁区。

五、在“三(1)疫区划定和处置”和“三(2)疫区划定和处置”中,“如果存在或有交叉污染风险,则以病猪的养殖区、自然村或病猪的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相关领域(户)为疫点”改为“如果存在或有交叉污染风险,则以病猪的养殖场(户)。删除“一般是指从疫情边缘延伸3公里的区域”,增加“当疫情发生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较好的生产经营场所时,该场所可划为疫区;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疫情时,病猪所在的自然村或者疫点可以延伸3公里作为疫区”。

六、在“三(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中,增加了调查兽药使用情况的要求。

七、在“三(六)解除封锁、恢复生产”中增加了“具有良好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引进种猪至少21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彻底清洗消毒和环境采样检测合格”的规定,原规定对其他地方引进种猪改为“引进种猪至少45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八、在“四、处置阳性监测”中增加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逐级上报的明示报告,并及时告知当地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要求。

九、在“四(二)屠宰加工场所监测阳性”后,畜牧兽医部门抽样阳性处置要求分别改为按照屠宰场自检阳性处置;畜牧兽医部门发现屠宰场未报阳性自查,仍维持原规定。

十、在“附件1非洲猪瘟诊断标准”中,增加了相关的鉴别诊断方法;对附件2非洲猪瘟消毒规范进行了一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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