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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可以饲养的母猪数量将从1500元开始,畜禽屠宰的立法将加快

4月7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印发了《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181号(关于农业和水利的第390号)议案的复函》,对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NLD中央委员会:

你局关于解决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存在问题的建议收悉。经与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动物防疫法规、金融支持政策和保险理赔制度,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提高动物防疫能力,全力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加强境外疫情防控,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农业农村部坚持依法治疫,认真抓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的宣传贯彻,引导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采取多种形式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畜禽。同时,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畜禽、恶意造谣等行为,保持严惩态势。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开展畜禽生产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大普法力度,重点普及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禁止性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法制化进程。

II .加强海关检疫

近年来,海关总署不断加强动物检疫工作。

一是构建了基于“三道防线、12项措施”的检疫监管体系,即“境外、口岸、境内”三道防线、风险分析、检疫准入、检疫许可、境外预检、口岸检验、检疫检验、实验室检疫、检疫处理、检疫监管、疫情监测、应急响应、检疫检验。

二是升级建设出入境动物疫病监测“1+N”体系,即制定《出入境动物疫病监测指南》,编制并动态调整17项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三是提高口岸检疫能力,从2017年起实施提高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能力项目,共投入3.88亿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深化双边和多边动物检疫合作,深入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完善重大动物疫情联合防控机制。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继续跟踪国际动物疫情,深入开展基础研究,推动相关检疫规范和标准的出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口岸检疫,防止境外动物疫情传入。

三.关于建立专业动物疫情预警预防小组

201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已三次发布意见,要求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农业农村部贯彻国家办意见精神,指导和推动各地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满足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疫情处置等需求。支持养猪县从2020年起实施动物防疫专业户计划。目前已在相关地方招聘了近9000名防疫专家,充实基层防疫队伍。

海关部门成立了全球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工作组、动物疫情技术专家组和海关技术规范动物检疫专业技术委员会,密切跟踪疫情,评估判断动物检疫政策措施。为加强人员资格管理,对1131名高级兽医签证官、1475名签证兽医签证官和12169名现场动物检疫检验岗位合格人员进行了考核。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完善,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境外疫情防控,为保障畜禽产品供应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IV .完善补偿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生猪保险为起点的政策性保险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多次发布通知,要求发挥保险功能作用,积极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支持生猪产业优质发展。

二是督促保险机构落实要求,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良种母猪保额由1000-1200元提高到1500元,育肥猪保额由500-600元提高到800元。督促保险机构尽快修改生猪保险产品,增加母猪和育肥猪的保额。北京、上海能育母猪保额提高到2000元及以上,北京、上海、浙江、宁波、山东、广西、海南、重庆、甘肃、青海、新疆育肥猪保额提高到1000元及以上。

三是加大创新力度,拓展生猪保险服务领域。除传统养殖保险外,鼓励地方保险机构开发猪饲料成本价指数、生猪价格指数、生猪目标价等创新型生猪保险产品,规避成本上涨风险,稳定养殖收入预期。

四是要求地方农业保险机构在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做好包括生猪在内的重要农产品的核保工作,允许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暂停提交相关核保材料,疫情结束后进行整改,确保生猪保险的顺利发展。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加强部门合作,充分发挥生猪保险的作用,完善体制机制,提高保险覆盖率,鼓励行业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地促进生猪生产和供应稳定,维护市场稳定。

五、规范养殖场布局和管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规定了动物养殖场等场所选址和布局对防疫条件的要求。2019年,为落实“配送服务”改革要求,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通知,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相关规定,要求各地组织对新建动物养殖场等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选址。

2020年,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非洲猪瘟防控常态化技术指南(试行版)》,提供培训和解读,指导农户科学规范实施隔离观察、禁止泔水喂猪、清洁消毒等防控措施,阻断疫情传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非疫区和非疫区,25个省的62个非疫区通过国家评估。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组织修订《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完善审查制度。继续指导各地科学实施选址风险评估,规范动物防疫条件考核。做好农户技术培训,引导基础设施完善,完善防疫体系,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VI .加强养殖场粪便和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强化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处理主体责任,加快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畜禽粪便资源化全县推广项目,重点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和设备建设,在585个大型畜牧县实现全覆盖。目前,我国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在7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在95%以上。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列出了专门的章节,以规范死亡动物和患病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下一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养殖场粪便和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维护生态安全。

VII .生猪运输标准化管理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切实加强畜禽运输监管,指导各地加快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生猪运输指定通道,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开展生猪非法运输专项整治,规范生猪运输秩序。《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设立其他畜禽屠宰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明确加快完善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仓、低温分体车间等冷藏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

下一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营意见》精神,指导地方政府加快畜禽屠宰立法,规范畜禽屠宰场的设立。加强运输监管,降低运输环节疫情传播风险。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可以饲养的母猪数量将从1500元开始,畜禽屠宰的立法将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