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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部门联手打击“炒猪”,确保生猪养殖业安全

原标题:江苏两部门联合打击“炒猪”确保生猪养殖业安全

为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确保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炒猪”行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确保生猪养殖业安全, 江苏省农业和农村厅、江苏省公安厅近日发布《关于打击“炒猪”行为确保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要求各地迅速开展调查,建立监测网络;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活动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强大的工作势头。

江苏:两部门联手打击“炒猪”,确保生猪养殖业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部分地区的“炒猪”现象,立即查处是否存在“炒猪”团伙、非法经营、运输和屠宰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传播疫情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线上线下拉网调查。各地农业和农村部门要迅速开展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和屠宰等方面的调查,关注生猪销售价格异常的地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涉嫌违法案件的线索。各地农业和农村、公安部门要联合开展网上生猪销售信息调查,关注网上平台传来的本地生猪销售信息,特别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涉嫌欺诈、标注虚假信息的,坚决取缔非法交易。调查工作应在4月15日前完成,各市应总结分析调查工作,判断情况,制定对策。梳理报告信息。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对生猪异常销售、运输、屠宰等相关举报信息进行梳理判断,分析是否存在“炒猪”嫌疑,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立即进行核实处理。举报渠道畅通。各地农业和农村、公安部门要设立“炒猪”行为举报电话,第一时间安排核查工作,深入调查,处理到位。省农业农村厅025-86263366举报疑似“炒猪”,省公安厅025-83525568举报疑似“炒猪”。市县应参照省级做法设立热线电话。

各地要坚持监督与调查相结合,建立部门间的长效合作机制,为生猪生产的恢复提供有力保障。抓日常监管。当地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做好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如果发现猪源不明或猪群异常,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组织非洲猪瘟的抽样检测。一旦检测呈阳性,应严格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版)执行。及时上报,规范处置;严格产地检疫,加快生猪养殖户基本信息和免疫信息与电子认证系统对接;严格控制屠宰和入场,严格把关,及时核销生猪检疫证明;严格控制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病死猪的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理,防止病死猪流入餐桌。严厉打击非法活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查处经营、运输、屠宰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转移、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志的行为;对于举报和调查中发现的“炒猪”线索,要坚持“不查情况,不放过”的原则,“不处理到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各地公安部门要依法密切关注和打击编造和传播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谣言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农业和农村部门通报的线索和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查清楚;涉及恶势力,坚决千方百计。加强协作与合作。各地农业和农村、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咨询判断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督调查和打击的合力。当地公安部门应积极为当地农业和农村部门涉及异常检疫认证、生猪车辆运行轨迹等依法查处案件的调查需要提供协助和配合;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当地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积极宣传生猪检疫、运输、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采取明确的文件、通报书、约谈和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确保参与生猪养殖、屠宰、管理、隔离和运输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和储存的单位和个人无所不知。要督促养猪场户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提高警惕,积极防范,及时向当地农业和农村、公安部门报告异常线索。要及时总结和报告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提高公众对“炒猪”危害严重性的认识,为全民预防“炒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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