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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疫苗要求变了!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的通知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的通知

今年疫苗要求变了!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和农村(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和农村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2021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当前动物防疫的实际,我部组织制定了《2021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2021年1月6日

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

一、免疫性疾病及要求

(a)免疫性疾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2)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人群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免检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应保持在70%以上。

(3)免疫动物的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我国所有的鸡、鸭、鹅、鹌鹑和其他养殖鸟类均接种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用于科研和疫苗生产的家禽,明确要求不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进口国(地区)出口的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未进行免疫的家禽,经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相关农户可以不进行免疫。

口蹄疫:全国所有牛、羊、骆驼、鹿均接种O型、A型口蹄疫疫苗(已制定强制免疫计划或完成疫苗招标的计划单列省市仍可按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全国所有猪都进行了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经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动物疾病:我国所有绵羊都进行了小反刍动物疾病免疫。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免疫区和已退出强制免疫的区域建设,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不得实施免疫接种。

布鲁氏菌病:在布鲁氏菌病等地区,禁止种畜免疫,对除种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根据评估结果,各省自行决定是否对奶畜进行免疫。确需免疫的,相关农户可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场采取免疫措施;根据评估情况,各省确定非免疫净化区,经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布鲁氏菌病II区原则上禁止牛羊免疫。如确需免疫,农户可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再以养殖场为单位进行免疫。

包虫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及时对新生羔羊和布朗羊进行免疫;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等省棘球蚴病高发地区,经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可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进行牦牛强制免疫试点;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导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估,为下一步全面实施牛包虫病强制免疫提供技术支持。

猪的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应当按照国家防治指南的防治要求进行免疫。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疫情情况,增加疾病数量和实施强制免疫的地区。

第二,疫苗的类型

国家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及目录见附件。有关疫苗生产商和具体产品的信息,请参考国家兽医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第三,免疫主体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农户)是强制免疫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的主要责任,认真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独立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全面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免疫规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规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配置、保存和使用监督。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对使用中的强制免疫效果进行评估。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农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

省畜牧兽医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资金分配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贴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实施强制免疫规划。

第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计划。各地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防治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本省强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充免疫相结合,在规模化养殖场和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程序化免疫。

(二)提倡“先打后补”。各省要按照《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发〔2020〕5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3)规范疫苗采购。省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加强对疫苗采购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要通过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来判断。禁止疫苗企业恶意投标、交叉投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超出使用范围进行宣传。一旦发现,相关违法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四)开展技术培训。春季集中免疫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省级免疫技术教师的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应当组织乡、村防疫人员进行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和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应做好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

(5)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人员和农户应当做好免疫接种记录,确保免疫接种记录与动物标识一致。农户应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屠宰、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6)实行报告制度。省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上报疫苗采购情况,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上报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免疫进度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免疫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并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时间,随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机构应加强免疫效果的监测和评价,实行常规监测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充免疫;对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农户,要组织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发生的免疫副作用、免疫抗体水平下降、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将组织定期检查,并酌情组织随机抽样,通报检查结果。

不及物动词监督管理

对拒绝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接种不足造成动物疫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由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跟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疫苗。

中国兽药监察所应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开展监督抽查,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七.财政支持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对于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根据畜禽饲养量等因素计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个体畜禽补贴标准和地区补贴系数,由省级财政用于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疾病监测和净化以及人员配备

根据实际招标价格、疫苗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省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牧区、半牧区和偏远山区中小农户的强制免疫需求,确保有效免疫屏障建设。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清单

附件

国家批准的疫苗目录

第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禽流感病毒(H5+H7)重组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合成肽疫苗;

3.灭活口蹄疫A疫苗;

4.O-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A二价合成肽疫苗。

第三,小型反刍动物瘟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动物疾病和山羊痘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

五、包虫病

羊包虫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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