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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长江口禁渔管理区,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

20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关于建立长江口禁渔管理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渔的成效,加强长江口禁渔管理,清理和整顿非法捕捞活动,更好地保护长江水生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决定延长河口禁渔期,在河口设立禁渔管理区。其范围为东经122° 15′、北纬31° 41′36″、北纬30° 54′形成的框形地带线,以西面的水陆分界线为界。

通知规定了禁渔期。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和长江口刀鲚国家水产种质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在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管理措施。

通知指出,在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水域,应当实行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刀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养殖等特殊需要捕捞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许可。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将继续在长江口禁渔区以外的海域实施。各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长江口渔业资源状况和禁渔区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管理,及时调整和缩小生产专(专)捕捞许可证的规模,清理和取缔各种非法捕捞活动,避免对长江口禁渔区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上海、江苏、浙江三省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禁渔区宣传教育和指导,严格执行禁渔区监管,确保长江口禁渔区各项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违反本通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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