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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日起,抗球虫药和中药以外的兽药不得添加到成分中

从8月1日起,抗球虫药和中药以外的兽药不得添加到成分中
为规范农民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部规定如下。

1。当农民准备自己的饲料时,他们应该使用自己的设施和设备来饲养自己的动物。

二、种鸡自行配制的饲料(以下简称“自配”)不得对外提供;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等方式向外界提供准备服务。

三、农民应遵守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限制性使用规定。除天然植物原料(不含药用植物)和具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农副产品外,不得使用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外的材料配制自己的饲料。

第四,饲养者应遵守我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自身成分最高限量的饲料添加剂。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自配料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应当是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按照其产品的说明书和注意事项使用。

VI .农民在日常生产自己的配料时,不允许添加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球虫和中药以外的兽药。养殖动物发生疾病,需要使用兽药混合喂养治疗的,应当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和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兽医处方购买和使用。含兽药的自配制剂应单独存放并标明,并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

VII .自制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与农药、化肥、有毒化学产品和其他可能危及饲料产品安全和养殖动物健康的物质分开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八.反刍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和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和设备共用。反刍动物不应添加牛奶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9。饲养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饲料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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