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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部门:允许“建设”生猪和生猪养殖用地更容易获得

原标题:部门联合发文,允许“盖楼”养猪,提振人民群众投资养猪的信心

中国继续加强生猪养殖的土地安全。近日,两个部门发布新通知,明确允许“造”猪。

两个部门:允许“建设”生猪和生猪养殖用地更容易获得

数据图:生猪养殖场。

中国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一般耕地可以用于设施农业,不要求占用与补偿相平衡。耕作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如果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此外,通知还明确,养殖设施允许修建多层建筑。

今年9月,自然资源部发文明确,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本文件取消了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上限,不超过15亩,以保证生猪养殖生产中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的用地需求。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19日在回答中新社记者提问时指出,近期我国各部门出台了生猪养殖扶持政策,土地利用政策有了一定的突破,生猪养殖用地比过去更容易获得。同时,他指出,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发出了土地使用政策比以前宽松的信号,有利于增强社会资本投资生猪养殖的信心。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指出,近年来,随着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农业生产方式的兴起和推广,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对养殖生产、环境保护、粪便处理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养殖企业为养猪建造了多层建筑,这是原政策所没有的。四川、云南等山地省份丘陵多,土地分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大型养殖设施选址确实很难完全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

针对这些问题,该政策从三个方面对生猪等养殖用地提供保护:一是国家不再对生猪养殖用地规模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第二,如果水产养殖企业确实难以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需要少量占用的,允许占用一些,但必须补充永久性基本农田;第三,针对“建楼养猪”,以前的政策不明确,现在从经济和集约化上允许建多层楼用于水产养殖生产。但刘强调,有两个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建筑安全和动物防疫的要求。

以下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通知全文:

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和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设施农业产量的不断增加,土地利用面临着新的形势和需求。为完善土地利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农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农作物生产和护理用房、农用物资和农业机械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干燥、分拣包装、保鲜贮藏等设施;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用地和粪便处理、检验检疫等直接相关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实行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可以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无需补植;如果耕地受损,但因其所处位置难以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允许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充。耕作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如果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到原来的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土地为耕地的,实行占补平衡。

三、农业用地各类设施的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护理室实行“大棚”专项清理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用地设施的日常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监管。设施农业用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应当定期总结情况,报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配置的,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将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2019年12月17日

消息来源:中国新闻网记者庞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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