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连带担保期限不是两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并且这个期间是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或者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则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连带担保的最长期限通常是六个月,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保证期限,并且这个期限长于六个月,那么应该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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