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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新业务主体信贷快车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贯彻落实中央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我为群众工作实践活动工作方案》和《农业农村部部系统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农业农村部财政支农重点工作, 今年,我部将组织新农业经营实体的信贷直通车活动,帮助解决新农业经营实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的总体安排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贷直通车活动,即使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直报系统”),收集和接受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国内两类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相关信息,汇总审核主体身份、贷款用途、贷款使用金额等基本信息。,筛选出合格的优质实体名单,特别是运营规范、运营正常但从未获得信贷支持的实体。国家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担保服务,向银行发放贷款,构建“主体直报需求、农业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的信贷直通车体系,通过数据共享和信用增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

二,活动的主要过程

新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于2021年5月15日至12月31日开展,主要流程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信息收集(5月15日-12月15日)。组织新成立的农业经营实体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开发的H5界面上自主填写信贷需求调查表(附链接地址),提出信贷需求申请。

第二阶段:信息初审(5月16日-12月16日)。组织对新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的信贷需求信息进行系统化、自动化的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信贷资金需求规模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在此基础上,组织授信申请人,按照农业担保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要求,补充完善初始申报信息。

第三阶段:信息回顾(5月17日-12月17日)。组织对通过初审并补充完善的学科信息进行评审,评审后整理相关数据信息。按照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原则,通过新型农业直报系统与省级农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共享主体名单和信用需求信息;同时直接与中国农业银行共享内蒙古自治区的数据信息,与中国建设银行共享北京、天津、河北省的数据信息,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享河南、湖北省的数据信息。

第四阶段:信息反馈(5月20日-12月20日)。组织指导全国农业保险公司和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相关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积极将信贷服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并通过新型农业直报系统及时反馈信贷服务。

第五阶段:贷后管理(6月1日-12月31日)。做好享受信贷直通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后续工作,掌握信贷资金的发放、使用和归还,切实做好资金误用和逾期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活动的重点

按照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牵头、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协调、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协助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直通车活动。地方农业和农村部门需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宣传和推广信用需求填报的方法和要求。地方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逐步转发和传达举报方式和要求,努力做到从乡到村、从户到人,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广大经营主体了解活动情况,及时填写申请表。(信用需求填报H5界面将于2021年5月15日正式开通,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

(二)协助培训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信贷直通培训活动。农业农村部将面向省、县两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信用直通车贷款申请和新型农业直报系统使用视频培训。省、县两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配合培训相关组织。

(3)组织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进行信贷需求主体信息的补充申报和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通过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的信用需求信息进行审核。

(四)积极对接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和总行相关分支机构。地方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积极与省级农业公司和相关银行分行联系,共享新农业经营实体信息,协助打造适合本地区的信贷产品,协调落实新实体融资需求。

(5)协助监控、调度和监督信贷需求信息的填写和信贷审计的发放。地方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定期监测和调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信息报告、信贷审计和发放,并及时督促推进工作。

(六)及时反馈活动过程中的各种堵点和难点,并提出解决建议。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及时整理和反馈这次活动中存在的阻碍点和难点,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采取积极措施共同解决。

第四,创造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为了配合新的农业经营实体的信贷直通车活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为“新的农业直接贷款”开发和创造专属信贷产品。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组织打造符合当地新型农业经营实体需求的特色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品牌。

(a)开发独家产品。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了“新型农业直贷”信用担保产品,鼓励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合作,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发专项“新型农业直贷”系列子担保产品和信用产品。

(二)主要服务对象。有两种类型的商业实体: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它们参与新农业商业实体的信贷直通车活动。

(3)贷款的主要用途。用于农业生产、服务和直接或密切相关产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生猪养殖领域可放宽至1000万元(含)。

(5)贷款期限。省级农业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项目贷款的保证期,既能满足新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期限要求,又能有效防范周期长带来的各种风险。

(6)贷款利率。经营实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当地市场上经营实体的平均水平。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要求

(a)提高认识并给予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学党史、办实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投入足够的力量确保各种保障。

(二)创新机制,协调推进。地方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形成专门工作班,明确具体责任人,推进专门班,指定专人负责,形成合力,推动落实。

(3)做好调度,及时跟进。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将每周发送和监控各省报告的新业务实体的数据贷款需求信息。地方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配合调度工作,及时掌握信息上报情况,按时报送,加强监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5月14日前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联络员信息(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部。

联系人及电话:郭东泉010-59194456

电子邮件:moafinance@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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