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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从业人员注销登记等2项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和农村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取消跨省引进种畜、奶畜及其精液、胚胎、卵子的检疫审批。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后,取消了两项行政许可。为做好后续工作,加强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兽医备案

取得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当地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备案。

(一)备案材料

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 .执业兽医备案表;

2.兽医资格证;

3.无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4.身份证明;

5.执业机构就业证。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备案程序

1.备案人员可在8月1日后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网上申请备案,提交电子备案材料。在线申请系统开通前,仍按原方式进行离线处理。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方可备案。对提交材料的不完整或者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说明情况,请求补充或者更正备案材料。

3.审批后,申请备案的人员可以打印《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兽医从业人员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兽医从业人员备案表》栏内签署“备案”并加盖公章。

4.本通知发布前已注册的兽医从业人员,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地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三)相关要求

1 .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加强执业兽医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备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罚。在两个以上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程序向当地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备案。

3.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实行“双随机开放”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执业兽医的医疗服务活动。畅通执业兽医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如实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和承诺。

4.中国兽医网定期公开执业兽医记录,供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5.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治意识。

二.在各省引进种子和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卵子

(一)跨省引进的种、乳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卵子到达输入地时,所有者或携带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报告。

(二)跨省引进的物种和奶畜到达进口地后,货主应当在当地农业和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的隔离区对引进的物种和奶畜进行隔离观察。其中大中型动物隔离期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30天。隔离观察合格后,可以混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检疫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向隔离养殖、乳用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更换检疫证明。到达输入地后未隔离观察的,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罚。

附件:兽医从业人员记录表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

2021年4月27日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从业人员注销登记等2项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