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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限30亩!这个省的政策是光明的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重新界定了用地规模,简化了用地程序,以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帮助实施农村振兴战略。

《通知》在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上体现了广东特色,符合实际需要;在土地使用程序和土地恢复方面,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加强激励和引导。总的来说,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保留必要的空间隔供基层实践。

01

明确土地使用范围。土地利用规模允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县级调整

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结合广东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根据通知,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辅助设施用地。同时,《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农作物生产和养殖设施用地类型,明确了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类型,允许县级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施农业用地类型,但不包括农村屠宰、肉类加工等二三产业用地。

《通知》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允许根据实际生产需求确定用地规模。对于辅助设施用地,定义了用地规模上限。农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不超过20亩,500亩以上的大型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放宽至30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此外,允许县级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增加土地使用规模。

通知还规定了护理和管理用房的用地规模。护理室对“大棚”问题实行专项清理整改标准,即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管理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辅助设施用地的比例和面积限制。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多功能管理室,并采取工程措施或简单可拆卸结构保护耕地。

02

简化程序,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加强激励措施,引导土地恢复

《通知》提出“简化设施农业用地手续”,不再对用地申请、选址、公告、协商等作出具体规定,只对签订用地协议、补充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使用备案、地图信息入库四个关键环节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由基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管理留有空白。

《通知》将原来的“三方协议”改为“双方协议”,只有村集体和土地使用主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后方可开工建设,不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土地使用备案,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告知的,视为通过备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报送的备案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入库。

对于设施农业用地,《通知》不再要求编制单独的建设、剥离和再利用耕地等计划。,但相关内容可以纳入土地使用协议进行约定,可以由基层做进一步细化规定,大大降低土地使用者的征地成本。此外,还规定在农业设施中修建多层建筑必须符合建筑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并在土地使用协议中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应通过建设项目监理的方式落实。

土地恢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通知》不再硬性要求土地恢复采用土地复垦,而是允许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恢复,或者由政府组织采取复垦等土地整治方式进行恢复。此外,如果鼓励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实施土地恢复,并根据省有关规定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或通过公开交易获利。同时,乡镇政府核实和监督土地恢复费用执行情况的责任应该加强。乡镇政府应综合考虑当地土地整治和设施拆除费用,核实土地恢复费用,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土地恢复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纳入土地使用协议,并监督实施。

03

农业设施期满后,不得拆除,允许少量基本农田使用

《通知》明确,将一般耕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不要求实行占补平衡;协议期满后,不改变农业用途、拟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不得拆除,由村集体作为存量进行管理和回收。非农建设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性基本农田补充。符合要求的,可以纳入点状土地供应范围的统筹安排。涉及违法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到位,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设施使用手续。

《通知》强调“严格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可以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无需补植;破坏耕地层的养殖设施和种植设施,场地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允许少量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但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不超过30亩,补充规划按规定执行。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踏勘,并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通知》还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执法监督责任。要求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将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建设和经营活动纳入土地执法动态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并根据职责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审查和实地核查。同时,界定了历史设施农业用地的加工口径。

以下是通知的原文:

广东省自然资源部广东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及农村地区主管部门如下:

为加强和改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帮助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资规〔2019〕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辅助设施用地。具体土地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苗圃养殖大棚、日光温室、多跨大棚、灌溉渠(沟、管)、场内道路、生产服务用的护理房等生产设施用地,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送、检验检疫监控、病虫害防治、农用物资及农业机械的储存及维修场所等必要的管理用房,以及与农作物生产直接相关的干燥、分拣包装、保鲜及副产品处理等。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出水渠道、田间通道、绿化带等水产养殖生产用地,以及饲料储存、粪便处理、尾水处理、疾病防控、检验检疫、洗涤运输、分拣包装、保鲜储存、生物质有机肥生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和与水产养殖生产直接相关的必要管理用房。

上述范围以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级工业用地。

第二,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种植、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大型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2.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养猪、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限制在30亩。

因实际生产需要,需要在上述比例和面积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土地利用规模,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和农村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需求确定土地利用规模。

(二)护理管理用地规模。护理室实行“大棚”专项清理整改标准。管理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和面积限制。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多功能管理室,并采取工程措施或简单可拆卸结构保护耕地。

第三,简化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一)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土地使用申请后,组织土地使用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设施农业用地的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和违约责任达成共识。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单独签订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协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除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和补充外,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可以在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后开始。多层农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建筑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土地使用协议中应明确通过建设项目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使用备案,并提交土地使用协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涉及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需提供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报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补充或者督促改正,10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跨乡的设施农业用地,可以由任何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使用。

(3)以上信息入库。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备案信息纳入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和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纳入自然资源“一图”监管, 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和日常管理中识别设施农业用地提供依据。 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入库,管理上不予认可。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补充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充等备案信息应当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并实施补充后10个工作日内入库,并纳入永久性基本农田数据库和监管系统管理。如果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或变更,应及时变更上述入库信息。

第四,严格遵守农用地利用和耕地保护红线

(一)始终坚持农业用地。一般耕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无需实行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满后不改变农业用途,拟继续使用的,地上农业设施不得拆除,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存量统一管理和回收,并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变更土地手续。非农建设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性基本农田补充。符合要求的,可以纳入点状土地供应范围的统筹安排。设施农业用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当依法查处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二)严格遵守耕地保护红线。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避免破坏耕地,并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地。未经硬化、挖地或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种植条件可随时恢复的,不属于破坏耕地。如果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到原来的用途。原土地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不得低于原二级土地。原地类为非耕地。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恢复产生新增耕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实补充耕地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当地土地整治和设施拆除费用,核实土地恢复费用,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土地恢复违约责任纳入土地使用协议,监督土地恢复实施,协调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部门验收。

(3)严格保障永久基本农田。永久性基本农田的种植和利用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假借设施农业的名义调整或者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可以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无需补植;破坏耕地层的养殖设施和种植设施,如果场地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允许少量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但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必须按规定补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拟用于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破坏耕地和使用、补充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不同意使用的,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意使用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永久性基本农田补充计划,及时更新永久性基本农田数据库,并逐级向省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确认。

(四)严格实施执法监督。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将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建设和经营活动纳入土地执法动态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审查、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督;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不定期组织抽查。自然资源条例[2019]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原则上,引进前已建成的设施农业用地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备案入库。未完成上述土地备案入库,擅自占用耕地和永久性基本农田发展设施农业,擅自改变或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及擅自或变相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地方上市自然资源部门可会同农业和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和农村厅备案。

广东省自然资源部广东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

2020年10月22日

养猪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限30亩!这个省的政策是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