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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变化已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和《长江保护法》中提出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13日)提交并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的理念。

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中,应当增加野生动物疫病及其分布的内容。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发现野生动物被感染或者疑似被感染,可能引起人畜共患病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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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分类管理和保护,增加了对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狩猎、人工繁殖、交易和运输的全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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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种类和处罚手段。采取责令停业或关闭非法经营场所、加大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监事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处罚力度、在社会信用记录中记录相关违法信息等强制措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刚性约束。

生物安全法》(草案)要求第三次审判澄清地方当局在预防和控制流行病方面的地域责任

此外,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生物安全法草案三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第三次草案明确了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属地责任。

发生重大新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众性防控,动员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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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安全审查制度,三个草案都增加了规定: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物领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和活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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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草案增加了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一,加大对从事不符合国家生物技术研发安全管理标准的生物技术研发活动的处罚力度。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对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三、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补充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或者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长江保护法(草案)》要求二审确保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

在昨天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长江保护法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二稿强调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二次审查草案增加了“确保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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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反映的突出违法行为,二次审查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违反岸线管理、生态环境准入、水生生物保护、总磷污染控制、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管理法规的行为加大了针对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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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赔偿损失和费用。此外,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次审查草案还增加了对违反禁止捕鱼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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