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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总攻以全面禁抗开始,7月15日前完成,史上最严格的抽查来了!

农业农村部发起新一轮抗生素残留抽检,7月15日前完成,总攻是全面抗抗的开始。

禁毒抽样检查的最新进展

为了加强兽药残留监测,促进水产养殖科学、安全、合理用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了《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具体如下。边肖列举了此次采样的几个新亮点:

1.抽样检查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进行。初级部门进行初步检查,然后省级最高部门进行复查,最后将结果上报备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操作步骤,参加抽样检查的人员必须在文件上签字,确定自己的责任。工作中如有责任问题将依法追究。(想贿赂随机检查员的厂商这次可以早点打消这个念头~)

2.以前网上规定的不符合检验标准的畜禽必须带回再喂养的规定已经被废除。目前,根据最新的官方回复,所有使用违禁药物的动物和其他产品一旦被发现,将被当场无害化处理。没有谈判的余地,没有机会给运气好的无良交易者!

3.对违法企业和个人,滥用非法药品和假药的,由省最高行政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销毁所有违禁药物并注册。(死刑可能性不大,但还是有希望被判三五年监禁的~)

4.抽样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分别于7月底和11月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抗阻令是7月1日实施的,第一阶段抽检必须在月底完成,这意味着抗阻养殖的步伐在不断加快,说明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详情请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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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格的抽检: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

一、组织实施

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监测。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测计划的同时,制定并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测计划,监测数量不得少于国家计划的20%。部直属相关机构、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可承担政府采购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监测计划》承担相关检测任务。

二、抽样要求

(一)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畜禽及其产品的抽样,安排官方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应支付样品采购等相关费用,与官方采样人员完成样品交接手续,并根据需要派人到采样现场协助官方采样人员采样。

(2)抽样活动应严格遵循《官方抽样程序》和《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写抽样信息。

(三)原则上,畜禽产品样品应当取自动物饲养和屠宰。牛奶样本取自奶牛场(家庭)和鲜奶收购站。开展鸡肉、鸡肝、鸡蛋违禁药物使用检测,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样品总数的1/3。

(4)科学确定取样方法。按照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为6月底前,第二个时间段为7月至10月底),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得进行统一采样。除后续采样外,同一采样点不应重复采样。

(5)兽药残留检测按照《2020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残留限量》进行,确认方法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我部颁布或指定的方法和国际认可的方法进行。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和检测权限。如确需调整本方案确定的检测限和检测方法,应提前向国家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测。

(六)对已经公布并采用筛选法或定量法检测的阳性样本,应进行进一步确证试验,以确认试验结果为上报数据。

(七)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并按要求填写检测结果汇总表。

(八)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本报告制度。阳性样品检测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采样单位(官方采样人员所在地)、当地市县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采样检测程序,采样比例为1:5,即每次发现阳性样本,采样单位连续跟踪采样两次,每次5个样本。后续抽样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纳入辖区残留监测计划,取得结果后按要求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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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留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跟踪监管工作。在收到检测机构反馈的过量残留检测报告后,样品来源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测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溯源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的反馈信息,追溯到动物养殖场,检查养殖场用药情况,重点检查兽药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药品种植不规范、未落实停药期等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由养殖场、屠宰企业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药、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应进行清理和销毁,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名义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第97号公告进行严厉处罚的,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四)残留超标样品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记录应保存并存档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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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取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按照操作要点完成试样的取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

(2)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在2020年7月15日和11月15日之前的不同时间,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及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上报至残局。

(3)残留办公室负责汇总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并汇总上报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我会上报畜禽产品和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对及时提交检测结果并开展的省份进行通报和表扬,对残留超标的样品进行处罚。

(五)各地要及时向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残办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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