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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收购和贩运管理的通知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收购和贩运管理的通知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收购和贩运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和农村(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及时掌握生猪购销和贩运情况,有效规范生猪购销和贩运行为,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运输监管衔接,降低非洲猪瘟传播风险,现就加强生猪购销和贩运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生猪购销和贩运主体的基础信息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产地检疫信息的管理,自7月1日起,引导从事生猪收购和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微信小程序“木云通”(以下简称“木云通”),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通过动物检疫证书电子认证系统对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信息登记,并指导其做好基本信息登记工作。从事生猪收购和贩运的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编码和基本信息登记管理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地要做好动物检疫证书电子认证系统的开发工作,与中央系统连接,实现动物检疫证书电子认证系统与木云通的数据通信。

第二,将防疫的主要责任集中在收购和贩卖猪只上

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夯实从事生猪收购和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从事生猪收购和贩运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建立健全贩运和收购台帐,检查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已登记的生猪运输车辆;监督承运人运输有检疫证明的生猪,装卸前和装卸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接受从事生猪收购和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检疫后,应严格核对其信息登记、场(户)委托书和申请材料。未取得场(户)检疫申报委托书,或者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检疫证明。

第三,加强生猪收购和贩运的风险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的要求,加强生猪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加强生猪购销和贩运活动的风险管理,及时将从事生猪购销和贩运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贩运生猪的情况录入“牧云通”系统。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内,从事生猪购销和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如曾有违法违规记录,在申请检疫时,所涉及的生猪应附有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试验比例不得低于该批次猪数的30%;有两次以上违法违规记录的,暂停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农业和农业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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