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 **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公民,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2. **特殊地域管辖** :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这些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 **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4.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或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 **约定管辖**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以上是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当地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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