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征求对自配药品新规定的意见:不销售,只允许添加两种兽药,不允许使用规定以外的物质
4月16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公告,征求公众对《农民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意见。该条例要求:
养殖者不得自行提供生产用的配料,不得以加工或者租赁设施设备的方式提供饲料产品或者配置服务。
除天然植物原料(不含药用植物)和具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农副产品外,不得使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外的材料生产自配料。
饲料添加剂不得用于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最大限值的自配料。
除农业和农村地区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和中药外,不得在配料中添加兽药。
养殖者不得委托饲料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含兽药的饲料产品(抗球虫药和中药兽药除外)。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农民自配饲料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农民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提交您的意见。
联系人: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李楠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电话:010-59192831,59192848(传真)
邮箱:xmjslch@agri.gov.cn
农业和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0年4月15日
农民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农民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保证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以下规定。
一、农民使用自己的设施设备配制自己饲养的动物使用的饲料(以下简称“自配饲料”),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农民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并接受农业和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农民不得自行提供配料,不得以加工、租赁设施设备等形式提供饲料产品或制剂服务。
四、农民生产自产配料应遵守部公布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限制,除当地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含药用植物)和农副产品外,不得使用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外的材料生产自产配料。
五、使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生产自配料,应当是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注意事项使用。
六、养殖户应遵守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自身成分最高限量的饲料添加剂。
七、除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抗球虫和中药外,不得添加兽药成分。为了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饲养者需要通过混合喂养使用兽药,并应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和法定的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兽医处方购买和使用,并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
八、农民在生产自配料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禁令,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九、自配料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应与农药、化肥、化学有毒产品和可能危及饲料产品安全和养殖动物健康的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十、用于生产反刍动物自配料的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共用。反刍动物饲料不得添加除牛奶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十一、自配产品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质量安全规定,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养殖。
十二、养殖者不得委托饲料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含兽药的饲料产品(可用于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的抗球虫和中药兽药除外)。
13.发现饲养员违反上述规定生产自配饲料的,由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自配饲料生产活动,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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