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禁用兽药
1.兽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什么?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第2号),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安全性和使用风险将兽药分为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只能凭兽用处方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农业部公布的兽药,无需兽医处方即可按说明书购买使用。
兽用处方药标识: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处方药的发放和销售:兽药经营者应当将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分别放置在不同的区域或者橱柜中。兽用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兽用处方药只能凭兽用处方买卖(以下三种情况除外:进出口兽用处方药;向动物诊所、科研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向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养殖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聘用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
兽医处方应当由按照注册执业范围注册的执业兽医开具,处方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保存两年以上。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药处方进行审核,建立单独的兽药处方购销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
兽用处方药监管:未经注册执业兽医许可,销售、购买或者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标志的;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不分区或分柜放置;兽药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销售;兽用处方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要求保存。
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1997号公布了《兽用处方药目录(第一批)》,其中包括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酰胺醇、林可胺、磺胺类、喹诺酮类等抗菌药物;抗蠕虫、抗原虫、杀虫剂等抗寄生虫药物;中枢兴奋药、镇静剂、抗惊厥药、麻醉性镇痛药、全身麻醉药、化学麻醉药等中枢神经系统药物;胆碱能药、抗胆碱能药、肾上腺素能药、局麻药等周围神经系统药物;金属络合剂、胆碱酯酶再活化剂、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氰化物解毒剂和其他解毒剂;以及消炎药、泌尿生殖系统药物、抗过敏药和外用药物。
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公布了《兽用处方药目录(第二批)》。
2.什么是违禁兽药?
禁用兽药:不能在所有食用动物或特定动物体内用于任何目的,也不能在所有可食用组织中检测到的药物。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于2002年4月发布了《食用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2002年12月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附件4(公告第235号)进一步完善了禁用兽药清单的品种、动物种类和目标组织。
2015年9月7日,农业部发布2292号公告,停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四种兽药,并撤销相关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
2016年7月,农业部发布第2428号公告,停止使用硫酸粘杆菌素促进动物生长,并将该产品的使用限制在治疗动物细菌性疾病。
2018年1月12日,农业部发布第2638号公告,停止食用动物使用喹乙醇、氨基苯丙氨酸、洛卡胂。
(作者:中国兽药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徐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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