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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一个村民养猪占用耕地吗?主管部门的调查响应

近日,有市民反映在宝鸡市陈仓区托实镇九峰村打工。最近,陈仓区自然资源局通知他们,他们占用耕地,需要拆除或办理相关手续。

“我查了资料,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19〕39号),生猪养殖用地为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为养殖目的平衡占用和补偿耕地。请说明相关政策,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该网友表示。

网络图

随后,陈仓区委办回复:经调查,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农村农业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源规[2020]4号),设施农业用地应当进行备案管理,养殖经营者应当将设施建设计划、土地使用协议等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工。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办函[2020]1328号函,备案完成后10日内,乡镇应将备案材料和土地使用范围坐标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上述入库。如果不进行上述入库,在土地执法中不予承认。反映田所建的养猪场为一般耕地,需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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