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殖技术 > 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明确疫情应对分为四级

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明确疫情应对分为四级

原标题:《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出台,明确疫情应对分为四级

根据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急性发病、快速传播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月3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出现急性发病、快速传播、高死亡率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

计划很清楚。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两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当判定为疑似疫情。及时采样并组织化验,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判定为疑似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后,判定为确诊疫情,疾病资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审核定型分析。

同时方案明确,根据疫情特点、危害程度和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对可分为特别严重(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在应急响应方面,方案指出,对疑似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所(指定为同一疫情场所)应严格隔离和监测,对与疫情相关的场所和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移动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和寝具、废弃物、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屠宰交易场所发生疑似疫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以下是原文: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0年版)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障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和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出现急性发病、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两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组织采样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当判定为疑似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后,判定为确诊疫情,疾病资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审核定型分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难以诊断的,应当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诊断。有关单位在进行疫情报告、调查、样品采集、检验和检测时,应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确认的疫情信息或无法确认的疑似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认的疫情,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应将确认结果同时报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按程序向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报告相关信息,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家禽运输过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无合法有效检疫证明等非法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疫情处置和扑杀补贴费用由疫情发生地和输出地承担。疫情由发生地报告和处理,并在输出地记录。

当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等部门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通知当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当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和信息报告,并会同海关、交通、林业、草原、卫生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根据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确认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应对

(一)疫情应对分类

根据疫情特点、危害程度和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对分为特别严重(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1.特别显著(一级)

21日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周边省份周边地区有10个以上县;

(二)一省二十个以上县或者十个以上连片县;

(3)疫情几省多发;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一级响应。

2.专业(二级)

21日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上市的毗邻地区发生2起疫情;

(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县10个以下县的;

(3)疫情发生在邻近省份邻近地区不足10个县的;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二级响应。

3.更大(三级)

21日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市(州)、2个以上县和5个以下县;

(二)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1个县5个以上10个以下的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三级响应。

4.普通(四级)

21日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2)常规监测时,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无家禽异常死亡,但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多点阳性;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四级响应。

必要时,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可根据防控实际情况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突发的具体级别。

(2)疫情预警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布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警报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分级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应对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1.一级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一级应急,牵头启动多个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中国各省、市、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组织,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及时发现的疫情采取应急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二级反应

疫情发生省份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组织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及时发现的疫情采取应急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管,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协助处置疫情,并及时通报相关省份。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

3.三级反应

疫情发生地市(地)、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组织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及时发现的疫情采取应急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疫区应急工作的监管,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协助疫情处置,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4.四级反应

疫情发生地市(县)或阳性样本检测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组织工作,组织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控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在上述应急响应水平期间,要严格限制家禽和家禽产品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的运输,对家禽和家禽产品的运输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关闭相关地区的家禽交易场所。具体运输监管方案由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另行制定和发布,并及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

根据疫情和防治实际情况,由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或有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水平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应急机制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调整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响应。

第三,应急响应

(1)可疑和疑似传染病的应急处理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所(指定为同一疫情场所)进行严格隔离和监测,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场所和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移动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和寝具、废弃物、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屠宰交易场所发生疑似疫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理

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开展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病鸟所在的地方。对于大型养殖场,病禽所在的养殖场一般是疫点;对于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较好、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大型家禽养殖场,受感染建筑与其他建筑有效隔离,风险评估后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将受感染建筑视为疫点。对于其他养殖场(户),如对周边养殖场(户)有效实施隔离免疫措施,病禽所在的养殖场(户)可以作为疫点;病鸟所在的养殖场(户)与周围的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有交叉污染风险时,病鸟所在的养殖小区、自然村或养殖场(户)以及与流行病学相关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对于家禽来说,病禽活动场所是疫点。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禽的车辆、船舶、飞机等车辆为疫点。交易场所发生疫情时,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屠宰加工厂(场)是疫点。

疫区:一般指从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域:一般指从疫区边缘延伸5公里的区域。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应以当地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为依据。),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养殖环境、家禽免疫、野生家禽分布和活动范围,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

2.封锁

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封锁疫区的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封锁疫区,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封锁疫区。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封锁疫区。

3.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区内的所有鸟类。对所有死鸟、扑杀鸟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饲料和寝具、污水等的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车辆、用具、禽舍和场地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并采取防鸟、防鼠、防蝇措施。出入人员、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立临时检验消毒站,对进出的有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接触易感动物和相关产品,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并彻底消毒。疫区的养殖场(户),特别是与流行病学相关的家禽群,应密切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应急免疫。经评估为生物安全、免疫状态良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抽样检测阴性的规模化养殖场,可按指定路线运输至就近屠宰场屠宰。

疫区的家禽屠宰场应当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在官方兽医的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进行检验,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经疫情发生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后,检验结果为阴性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场)可以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如再次发现疫情或疫区病原体阳性,应参照疫区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过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没有疫情扩散风险的,不得扩大疫区范围。

在疫点和疫区扑杀的家禽原则上应就地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输,防止泄漏;出发前和卸货后,装载工具(车辆)应彻底清洁和消毒。

5.在受威胁地区采取的措施

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加强受威胁地区农场(户)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应急免疫接种。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时应采取的措施

发生疫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组织扑杀和运输所有家禽,对所有病死家禽、扑杀的家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暂时扣留车辆,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不得劝其返回。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当地政府可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活禽交易市场监管

疫情发生的市(地)、县应立即关闭辖区内所有活禽交易场所,并彻底清洗消毒。

(4)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率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鸟类的繁殖、免疫、环境条件和分布情况;根据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在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病例搜索,查找第一例病例,找出发病顺序,统计感染家禽的种类、发病数、死亡数,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情。

2.跟踪和回顾性调查

在第一例病例出现前21天内和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对疫区出口的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车辆和密切接触者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并在与流行病学相关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抽样检测,评估疫情传播风险。

在首起病例出现前21天内,对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进行跟踪调查,对流行病学相关场所和车辆进行抽样检测,分析疫源。

疫情跟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根据风险分析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查等措施。

(5)紧急监控

疫情发生地(市)、县应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进行应急监测,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异常死禽的监测,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强对家禽交易场所、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厂的检查,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必须密切关注家禽和野生鸟类的异常死亡。如果在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查等措施。

(6)野生鸟类的控制

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林业、草原部门,并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家禽与野生鸟类接触。

(七)健康监测和人员保护

加强处理疫情人员的安全保护(附件2)。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家禽饲养、扑杀等高危人员的医学观察。

(八)解除封锁,恢复生产

疫区内所有家禽、家禽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后21天,疫区、屠宰场、集贸市场等与流行病学有关的场所抽样检验为阴性的,由疫区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通知邻近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家禽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恢复。

(9)扑杀补贴

对强制扑杀的家禽,符合补贴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扑杀补贴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承担。

四.信息发布与科普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并同时向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国际社会报告。未经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和消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谣言和谣言。

坚持正面宣传和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布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解答疑问,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禽流感,增强防疫和保护意识,消除恐慌,合理消费禽类产品。

动词 (verb的缩写)后续照顾

(1)后评价

应急处置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系统总结应急处置情况,可以结合系统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较大(三级)疫情时,应向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二级)以上疫情,应上报农业部和农村。

(二)表彰和奖励

疫情应急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密切配合、措施有效的单位以及在应急工作中积极主动、见义勇为、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3)问责制

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从业人员从事家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活动。对未能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4)养老金和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因参加应急工作而患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不及物动词补充规定

(1)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型的处置。

(二)在本实施例的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对供港澳家禽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督,本方案中的有关要求由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4)发生野鸟疫情时,参照本方案,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止野鸟疫情向家禽传播。

(5)如果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家禽感染H5和H7亚型流感,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在过去21天内,阳性禽群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查仍为病原阳性的,应当根据疫情情况进行处理。在过去的21天内,如果没有出现异常死亡,且省级复查后病原体仍为阳性,则剔除阳性鸟类及其群体,采集样本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查分析。阳性信息应按要求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动物检疫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育场、实验动物场,应按本程序办理。必要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并与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商定,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七)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和农村部负责解释。

(八)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并整合自中国育种网。如有侵权,请联系f_fb#foxmail.com,我们会立即处理!

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明确疫情应对分为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