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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为引导农民合法、合法、有效经营,有序、有效地改变生产方式,我局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64种禁食野生动物的分类管理范围(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禁食野生动物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消除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前养殖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以保护、饲养、科研、观赏、药用和宠物为目的的水生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

二、积极引导停止饲养禁食野生动物。对于附件一所列的45种野生动物,要积极引导相关养殖户在2020年12月底前停止饲养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处置工作。如确需保留种源用于科研等非食用目的,需充分论证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三、规范化管理允许饲养禁食野生动物。对于列入附件二类的19种野生动物,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饲养技术规范,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疫检疫的有关要求。

四、认真做好政策解释、业务培训工作。各地要迅速组织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确保对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加强与农民的沟通,避免误解和疑虑。

五、主动做好应对舆论和化解矛盾工作。要加强舆论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化解矛盾。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汇报。

附表: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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