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殖技术 > 云南省发布《通知》:生猪养殖用地最高不得超过25亩

云南省发布《通知》:生猪养殖用地最高不得超过25亩

为促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努力打造世界级“绿色食品品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云南省发布《通知》:生猪养殖用地最高不得超过25亩

农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15亩

为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土地需求,《通知》明确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在难以避免的情况下,种植设施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是,如果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耕地层受到破坏,则应按要求对占用的永久性基本农田进行补充。

此外,为促进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实行差异化管理。农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修建种植或养殖辅助设施,以及大型生猪养殖,最高不得超过25亩。允许养殖设施修建多层建筑。

严禁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进行非农建设

《通知》简化了土地获取方式,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度调整为乡(镇)政府备案制度。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在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签订协议后使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在签订协议前,应当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同时,《通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备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增的本县设施农用地信息录入“设施农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实现上述设施农用地入库。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及时掌握动态,开展实地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用地行为。严禁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进行非农建设,严格防范农业用地“非农化”和粮食用地“非农化”。

这篇文章转载自朱彝。来自中国育种网。如有侵权,请联系f_fb#foxmail.com,我们会立即处理!

云南省发布《通知》:生猪养殖用地最高不得超过25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