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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严厉打击非法开发、生产和经营非洲猪瘟疫苗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今天(25日)宣布,为了有序推进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持生猪生产恢复,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今天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发、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通知。通知指出,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没有批准生产、经营和使用商用非洲猪瘟疫苗,但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情况时有反映。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严厉打击非法开发、生产和经营非洲猪瘟疫苗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开发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调查活动,重点检查其是否非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开发活动;如果发现非洲猪瘟疫苗存在种子病毒或试制疫苗,需要进一步核实种子病毒和试制疫苗的用途和去向。如发现疑似非法生产销售非洲猪瘟疫苗的线索,应立即立案调查,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疫苗实验室研究、临床试验单位和试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未经批准进行与非洲猪瘟疫苗、临床试验或非法转移试点产品及其病毒相关的实验室研究活动,需立案查处,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洲猪瘟疫苗。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查处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和销售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进出储存、实验动物的购买和使用、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寻找非法假疫苗的线索。如发现非法生产和销售非洲猪瘟疫苗,需进一步核查疫苗生产和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严重违反兽药管理行为的严厉处罚条例》的规定,严格、迅速、严肃处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得终身从事兽药生产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药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调查是否存在所谓“非洲猪瘟试点苗、自有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全面查找非法经营假疫苗的线索。发现非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的,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的来源、销售对象、数量等信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严重违反兽药规定行为的严厉处罚》的规定,严格及时处理,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终身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场、户)进行检查,调查是否存在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情况。重点检查冰箱冰柜中是否有可疑疫苗及疫苗购买记录、免疫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非法使用假疫苗的线索。发现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的来源、数量等信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严重违反兽药规定的严厉处罚》进行严厉处罚。如有必要,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并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养殖场、户)用非法非洲猪瘟疫苗免疫的猪,一旦检测呈阳性,即视为感染非洲猪瘟,予以扑杀,不予补贴。

通知指出,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不准”,即禁止未经批准进行实验活动、未经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生产非法疫苗、经营非法疫苗和使用非法疫苗。对存在非法开发、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经查实,全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严格审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以下原文: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发、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和农村(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和农村局:

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没有批准生产、经营和使用商用非洲猪瘟疫苗,但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情况时有反映。为有效促进非洲猪瘟防控有序发展,保持生猪生产恢复良好势头,现就打击非法开发、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疫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打击非法开发非洲猪瘟疫苗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调查活动,重点检查其是否非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开发活动;对于存放在实验室冰箱中的未标记疫苗、疾病材料或成分未知的试剂,必须进行检查和确认;实验活动的记录要认真核对。如果发现非洲猪瘟疫苗存在种子病毒或试制疫苗,需要进一步核实种子病毒和试制疫苗的用途和去向。如发现疑似非法生产销售非洲猪瘟疫苗的线索,应立即立案调查,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非洲猪瘟疫苗实验室研究、临床试验单位和试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究的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实验活动和临床试验是否获得批准,临床试验范围是否与批准的试验方案一致,试点条件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试点产品及其病毒的情况。如发现未经批准进行与非洲猪瘟疫苗、临床试验或非法转移试点产品及其病毒相关的实验室研究活动,需立案查处,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第二,打击非法生产非洲猪瘟疫苗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查处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和销售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进出储存、实验动物的购买和使用、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寻找非法假疫苗的线索。如发现非法生产和销售非洲猪瘟疫苗,需进一步核查疫苗生产和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严重违反兽药管理行为的严厉处罚条例》的规定,严格、迅速、严肃处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得终身从事兽药生产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打击非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药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调查是否存在所谓“非洲猪瘟试点苗、自有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全面查找非法经营假疫苗的线索。发现非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的,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的来源、销售对象、数量等信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严重违反兽药规定行为的严厉处罚》的规定,严格及时处理,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终身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打击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场、户)进行检查,调查是否存在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情况。重点检查冰箱冰柜中是否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非法使用假疫苗的线索。发现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的来源、数量等信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严重违反兽药规定的严厉处罚》进行严厉处罚。如有必要,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并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养殖场、户)用非法非洲猪瘟疫苗免疫的猪,一旦检测呈阳性,即视为感染非洲猪瘟,予以扑杀,不予补贴。

5.组织非洲猪瘟疫苗病毒的鉴定和检测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组织本辖区非洲猪瘟监测的基础上,按照2020年《国家非洲猪瘟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差异检测。来自养殖场的样品,如组织、血液或经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鼻、口拭子等,可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毒株和基因缺失毒株鉴定检测规范》(见附件)进行鉴定检测。如果鉴定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各检测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和样本来源信息。对涉嫌违法的单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

中国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流行病学中心在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监测的同时,应识别和检测来自养殖场的样本,如组织、血液或经实时荧光PCR呈阳性的鼻、口腔拭子等。如果鉴定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则在第一时间向我部畜牧兽医局报告检测结果和样本来源信息。

6.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监管措施

非洲猪瘟疫苗的监管对非洲猪瘟的防控和生猪生产的恢复有着深远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非洲猪瘟疫苗的非法开发、生产和使用,是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当务之急。为确保非洲猪瘟疫苗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监管措施,即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未经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生产非法疫苗、经营非法疫苗和使用非法疫苗。对存在非法开发、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经查实,全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严格审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打击非法开发、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的进展情况,并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附件: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毒株和基因缺失毒株差异检测编码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复制单位:中国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药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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