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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加强农民自配料监管的通知

最新!关于加强农民自配料监管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事务厅关于加强农民自配料监管的通知

川农函[2020]697号

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第307号公告明确规定了农民自行配制饲料(以下简称“自配料”)的行为,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和要求,有效规范我省农民行为,提高自配饲料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农民自配饲料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近年来,非法添加药物和自身成分中过量添加铜、锌等微量元素的现象频繁发生,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很大隐患。各地要提高对自配料质量安全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确保监管措施落实。要落实农民作为自配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自配料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科学材料水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加强宣传,加强引导

(一)加强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印刷分发清晰的文件和通知,以及电视、微信、网络平台等媒体手段,加大自配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广泛了解,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要督促农民在农场的显著位置张贴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公告,确保农民了解和理解自配料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一是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重点是做好《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告307号》、《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的培训工作。,引导农民规范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并监督其严格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限量要求加工自己的配料;二是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促生长药退出要求,进一步完善混合喂养相关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执业兽医处方购买和使用兽药、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兽药等措施;三、建立健全自配料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文号、生产厂家名称或供应商名称、联系方式、购买日期等。采购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并做好每批配料的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可追溯性。

第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建立监管目录。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当查明辖区内生产和使用自配饲料的畜禽养殖者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建立自配饲料养殖者监管名单。

(二)加大检查力度。将自配料加工行为纳入农户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性”原则,定期对辖区农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辖区所有农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配料检查。

(3)加强产品监控。结合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抽检,加强自配料监控,扩大抽检面积,增加抽检频次。要将现场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有效性。

(4)严格执法办案。进一步加强检查、监测和执法的衔接,实行检查和打击的联动。对农民不遵守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有关禁止和限制规定,在自配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和其他禁用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超限量添加饲料添加剂,对外销售自配饲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及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通过严格执法,曝光典型案例,可以增强震慑效果。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业和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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