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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宣布已报告11例非洲猪瘟疫情

  7月21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将给予举报人每事项1000元(税后)奖励。受理举报电话为:028-85068734。
四川宣布已报告11例非洲猪瘟疫情    举报内容为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情况。包括: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6.违法违规跨省调运生猪;7.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8.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9.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10.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11.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举报内容由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由对应的责任部门进行处理。7月21日,四川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发布《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线索,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的,每件事奖励1000元(税后)。接到举报的电话是028-85068734。
报告内容为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非洲猪瘟发生或传播的情况。包括:1。养殖场(户)直接用餐厨垃圾(泔水)喂猪;2 .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3.未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的;4.藏匿、转移、盗窃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的;5.出具虚假检疫证明、出具未经检疫证明、违反规定出具证明、非法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6.违反法律法规跨省转移生猪的;7.屠宰或者屠宰、加工、销售死猪及其产品;8.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的生产、销售、屠宰、加工、储存、运输;9.故意丢弃死猪并在养殖场(户)制造、传播疫情,借机以明显较低的价格收购生猪从事“炒猪”牟取暴利;10 .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11.其他造成疫情或者违反非洲猪瘟防治法律措施的行为。

报告内容由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责任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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