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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告2020年第82号(关于防止以色列羊痘和山羊痘传入中国的公告)

2020年7月3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宣布以色列北部(哈扎丰)爆发羊痘和山羊痘。为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第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进口绵羊、山羊和相关产品(源自未经加工或加工但仍可能传播流行病的绵羊或山羊的产品)。

二、禁止从以色列运送或携带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入境。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归还或销毁。

Iii .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出现在入境船舶、航行空车辆、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上,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在中国境内停留或经营期间启封和使用。垃圾、泔水等。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丢弃。

四、边防部门截获的来自以色列的非法入境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

5.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理。

六、各级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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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告2020年第82号(关于防止以色列羊痘和山羊痘传入中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