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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新规定”:取消生猪养殖用地15亩上限

6月15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规模、配套措施、项目备案和服务监管五个部分。《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新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的用地规模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和相应的农业产业标准合理确定。

农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农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种植)、养殖育苗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大型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应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500亩以内,最多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以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30亩。太阳能大棚、塑料大棚的耳房(6825、65.00、0.96%),粮食、蔬菜、烟草、茶园等作物种植的护理管理室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临时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干燥等农产品,临时仓储、分拣包装等初级加工设施控制在400平方米以内。

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和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生猪养殖除外,生猪养殖最多不超过15亩。护理管理室控制在单层15平米以内。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出台新规是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规范设施农业土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其中一个重要背景是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大棚子”问题反弹。

2019年第四季度,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情况进行了书面调查,并与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对武汉和宜昌部分县市进行了实地调查,对现状、土地利用规模、各方土地利用需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和了解,研究了解决问题的路径。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通知》草案。疫情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如召开网络视频会议讨论,通过门户网站征求全社会意见,最终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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