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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2020年国家动物疾病强制免疫计划

原标题: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的通知

12月31日,根据农业农村部官网消息,为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2012-2020年)》,做好2020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2020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根据通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规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配置、保存和使用监督。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对使用中的强制免疫效果进行评估。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免疫疾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

以下为防治规划全文: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2020年国家动物疾病强制免疫计划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和农村(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和农村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2012-2020年)》,做好2020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2020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2019年12月26日

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

一、免疫性疾病及要求

(a)免疫性疾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2)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人群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免检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应保持在70%以上。

(3)免疫动物的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我国所有的鸡、鸭、鹅、鹌鹑和其他养殖鸟类均接种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用于科研和疫苗生产的家禽,从明确要求不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进口国(地区)出口的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未进行免疫的家禽,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中国所有奶牛和公牛进行甲型口蹄疫免疫。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疫了边境地区的全部牛羊、骆驼、鹿,广西免疫了边境地区的牛羊,吉林、青海、宁夏免疫了全部牛,辽宁、四川免疫了重点地区的牛。除上述规定外,各省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甲类口蹄疫免疫动物种类。

小反刍动物疾病:我国所有绵羊都进行了小反刍动物疾病免疫。开展小反刍动物疾病非免免疫区建设或者已退出免疫的省份,可以不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在布鲁氏菌病等地区,除种畜外的牛、羊均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根据评估结果,各省自行决定是否对奶畜进行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养殖场采取免疫措施。在布鲁氏菌病地区,原则上禁止免疫牛羊。需要免疫的,养殖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然后以养殖场为单位进行免疫。

包虫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和布朗羊及时进行免疫。

猪瘟和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各地要落实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第二,疫苗的类型

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疫苗经国家批准(见附件)。

第三,免疫主体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的对象。根据《动物防疫法》,他们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全面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免疫规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规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配置、保存和使用监督。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对使用中的强制免疫效果进行评估。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

省畜牧兽医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协调,确保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包括疫苗采购费用、设备耗材、培训、劳务、人员保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免疫副作用处置等)落实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实施强制免疫规划。

第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计划。各地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防治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本省(区、市)强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充免疫相结合,在规模化养殖场和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省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加强对疫苗采购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要通过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来判断。禁止疫苗企业恶意投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超出使用范围进行宣传。一旦发现,相关违法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要建立健全疫苗采购供应、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三)组织免疫技术培训。春季集中免疫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省级免疫技术教师的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应当组织乡、村防疫人员进行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和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应做好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免疫时,应按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并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

(4)完善免疫接种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人员、养殖场(户)应当做好免疫接种记录,确保免疫接种记录与动物标识一致。养殖场(户)应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屠宰、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执行报告制度。省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上报疫苗采购情况,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上报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免疫进度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免疫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并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时间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提倡“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快“先打后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力争到2020年实现规模化养殖场全覆盖。加强信息手段支持,借鉴青岛“先打后补”信息管理试点的经验和做法,推进强制免疫补贴网上申请、自动审核和“一卡通”发放系统的开发建设,结合国家兽药产品可追溯信息系统数据,根据规模化养殖场线上上报的畜禽饲养量和疫苗使用量(疫苗二维码和疫苗包装瓶照片)计算发放补贴资金。目前,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农场可暂实行省级疫苗集中采购,探索政府采购服务形式,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强制免疫。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机构应加强免疫效果的监测和评价,实行常规监测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充免疫;对实施强制免疫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发生的免疫副作用、免疫抗体水平下降、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酌情组织随机抽样,并报告检查结果。

不及物动词监督管理

对拒绝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接种不足造成动物疫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由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GMP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跟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疫苗。

中国兽药监察所组织实施疫苗质量监督,监督检查疫苗质量,监督检查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使用的质量监督检查。

七.财政支持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配套政策的通知》(农一发〔2016〕35号)要求,对于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据和疫苗补贴标准,测算中央政府强制免疫补贴规模。分为省级财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估、人员保护等相关防控工作、组织实施强制免疫政策。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疫苗补贴资金的实际情况,安排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八.其他人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流行情况,增加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数量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清单

第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2.禽流感病毒(H5+H7)重组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来源,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3.重组三价灭活禽流感病毒(H5+H7)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GD76株)。

二、口蹄疫

1.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合成肽疫苗;

3.灭活口蹄疫A疫苗;

4.O -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 -A二价合成肽疫苗。

第三,小型反刍动物瘟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1.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株A19

2.布鲁氏菌病活疫苗M5株;

3.M5-90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株;

4.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株。

五、包虫病

羊包虫病基因工程疫苗。

来源: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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