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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部门: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

根据海关总署28日在官网上的消息,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7日联合宣布,禁止从印度直接或间接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将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运入或带入该国。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归还或销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两个部门: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根据公告,2020年5月2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了印度阿萨姆邦7起非洲猪瘟疫情的信息。为防止疫情传入,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第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从印度寄运猪、野猪及其产品。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归还或销毁。

三.入境运输车辆(如船舶、轮船空等)上发现的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应当封存,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经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使用。垃圾、泔水等。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丢弃。

四、边防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

5.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理。

六、各级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中信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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