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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流程,加强运输监管,放宽引进限制。业内期待《畜牧法》与时俱进,并提出六点建议

每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护航,畜牧业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作为畜牧业的基本法,于2006年正式实施,对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的现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2018年非洲猪瘟爆发以来,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虽然2015年修订了《畜牧法》,但新形势也对畜牧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畜牧业的现状,业内许多人对进一步修订《畜牧法》提出了许多建议。

穆欣的记者们。农民宝典com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收集和整理,希望能展现出业内最普遍的声音,并期待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今后的畜牧业法律,更好地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简化流程,加强运输监管,放宽引进限制。业内期待《畜牧法》与时俱进,并提出六点建议

1生猪交易流程需要升级,行业期待更简单高效的模式

现在很多政府部门都在倡导政务“一站式”服务,让人们“最多跑一次”。畜牧业涉及生物安全,业内人士也希望简化流程,既节省时间,又降低传播疾病的风险。

《畜牧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开放、统一、竞争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发布畜禽生产经营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在非鼠疫时代,猪的检疫流程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中南六省实施联防联控后,对来自中南六省以外的猪转移到中南六省的条件更加严格。为了生物安全,业内人士表达了自己的理解,但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流程和程序耗时过长,希望能够优化提高效率。生猪中介陈一海告诉记者,目前的流程是先在需要生猪的地区办理所有手续,然后在可以提供生猪的地区办理手续。一次下来需要几天时间,生猪的行情每天都会变化,时间太长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可以改进以下两点:1。参考人类健康代码,猪的信息收集和显示,国家信息连接。2.建议增加《畜牧法》新内容,增加政务网,通过网络申报生猪调剂需求,生猪调出调入地区动物检疫部门可以直接沟通,有利于缩短流程,减轻生猪中介来回全国给大环境生物安全带来的额外压力。

种畜禽养殖场应尽可能远离交易市场,间距应在10公里以上

振兴产业,首先要有良种,产业越来越重视畜禽养殖。从生物安全的角度来看,畜禽养殖场也应该得到最高层次的重视。保护投入巨大、对生物安全要求极高的畜禽养殖场,逐步远离畜禽交易市场,是很多业内人士的共识。

《畜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支持在畜禽集散地设立畜禽批发市场。畜禽批发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种畜禽养殖场、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

在非鼠疫新形势下,车辆和人员的流动成为疫病传播的助推器,而畜禽交易市场复杂,疫病感染风险巨大。业内很多人认为三公里的距离可能不够安全。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研究员邱认为,根据风险评估,为了维护人畜健康,建议关闭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活体畜禽交易市场;不能封闭的活畜禽交易市场应当距离种畜禽养殖场、大型畜禽养殖场十公里。同时,交易市场应进行生物安全监管,定期监测人畜共患疾病和烈性动物传染病。

3 .为保证畜禽在运输过程中的健康,动物运输车辆应具有可追溯性

畜禽运输一直是行业最大的问题。除了压力,如何保护猪在路上不被感染,已经成为非鼠疫时代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畜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障畜禽安全,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房间和饲养、饮水条件。

为了对抗非瘟疫,传统的猪卡车是没有效果的。目前,封闭式猪卡车在行业内越来越受欢迎,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防止病原体和流行病的传播,邱研究员建议《畜牧法》应对动物运输车辆,特别是猪运输车辆增加新的要求和规范,这些车辆应完全封闭、可监测和可追踪。

业内人士担心途中感染病毒的问题可能来自途中的检查,需要相应的解决方案。在非瘟疫的阴影下,养猪业开始了自上而下清洁消毒的高水平生物安全模式,但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的工作人员可能没有进行适当的消毒工作,很可能成为病毒传播的帮凶,从而浪费了养猪场在生物安全方面的辛勤劳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检验是必要的,但也要与时俱进,做好检验前的消毒工作。对此,业界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1 .发展数字化、信息化,连接畜禽运输信息全网,方便检察人员提前消毒;2.建议畜牧法对检查人员的工作流程增加新的要求和规范,并有完善的消毒环节,确保无病毒携带。

4建议修改品种审定办法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我国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许多珍贵的畜禽种质资源正面临流失的危险。除了技术支持,解决方案还应该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但业内反映,品种审批程序复杂,不利于新品种的及时培育和推广。

《畜牧法》第十九条规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遗传资源,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推广,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畜禽新品种及其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方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研究员赵桂平建议,修改品种审定办法,缩短品种培育周期,适当放宽对有颈外国品种的品种培育和鉴定时间。同时建议,培育畜禽新品种及其配套系统的中间试验,可以将“审批”改为“备案”,由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 .鼓励遗传材料的专业推广

畜禽养殖是养殖业的核心生产力,对非鼠疫后的生猪养殖影响很大。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导致许多企业“找不到好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不合格的企业私自出售冷冻精液,一些企业跨省出售猪精子。很多地区的非鼠疫防控通知要求避免购买来历不明的猪精,并要求猪精不得在疫区购买。显然,这种情况不利于防控。

《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取得生产种蛋、冷冻精液、胚胎等家畜遗传物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向洋猪育种部育种中心主任赵云祥博士建议,法规应增加对家畜的卵子、精液和胚胎等遗传物质的专业推广服务。同时,对于经销商或专业服务机构而言,跨省引进乳用和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卵子的审批程序应与种用畜禽的审批程序不同。

6 .放宽对国外引进条件的限制

非鼠疫影响后,国内母猪生产能力大幅下降,母猪是复产的“发动机”。在许多地方,为了实现复兴的目标,加大了引进外资的力度,并向企业提供进口补贴。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2日,中国从法国进口种猪4000余头,但许多新建种猪场被阻止从国外引进,阻碍了恢复生产。

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口畜禽的,应当持有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畜禽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此,湛江广开总经理黄如渠告诉记者,“规定要求国外引进必须有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是新养殖场,想从国外引进,就不能从国外引进。”他详细解释说,这无形中给企业提高了门槛,像很多新建的种猪场,没有生产经营技术资料,无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规定投产后才能申报)。他建议取消这一项,改为:必须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必要的技术力量(畜牧兽医本科或中级职称人员3人以上)。

赵云祥建议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允许进口畜禽的声明。批准文件有效期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其次,条例要求“第一批进口畜禽还应当经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的评估。”赵桂平认为“国家畜禽委没有必要进行绩效评估,意义不大,程序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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