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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区、市)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办法》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区、市)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省(区、市)污染防治效果评价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反污染斗争,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高,使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坚决反污染斗争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和政府治理污染成效的评估。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战役的目标任务设定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以结果为导向,注重实效,通过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和相关工作的落实,夯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四条评估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领导小组牵头,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参加。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和政府治理污染成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党和政府的主要责任。考核省委、省政府落实“党政责任”的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研究和监督,明确市、县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和监督。评估省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是否符合上级法律的规定,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地方立法机构开展相关立法的指导,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生态环境质量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评估、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完成年度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疫情防治工作。

(四)资金使用情况。评估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绩效以及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省份相关财政支出的增长情况。

(5)公众满意度。评估公众对该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度。

第六条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估指标分级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特别严重的生态破坏事件的,评估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评估目标年为2019年和2020年,评估工作应于次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估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反污染斗争的进展和成绩,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领导小组,抄送生态环境部。

(二)验证和认证。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认证和汇总。

(3)综合评价。生态环境部和中组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等级的划分和考核结果的处理提出建议。

(4)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考核结果是省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领导小组约谈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限期提出整改要求;需要问责的,按照规定和纪律追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的责任。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徇私舞弊、谎报或者隐瞒、篡改数据、伪造信息等的。,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相关信息被列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附件:省(区、市)污染防治效果评价指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区、市)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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